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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入手,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共识。从OECD2004的公司治理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重大变化:新规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体现了对它的重视,从仅仅局限于调整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有关授权、监控和制约的权力游戏,到关注组成经济、企业发展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协调。我国200弃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并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然而我们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种规定仅仅是指导性的,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和保障机制,因而难免会使规定流于形式。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的内外部治理结构,使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来,使公司的经营真正能够体现社会整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由于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一旦公司发生社会责任事故,其受到损害的对象往往是一个社会群体。例如:企业污染环境,社区周围的居民健康都受到了影响;商品质量不合格,广大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生产条件不达标,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得不到保护等等。因此,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机制设计上,笔者建议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由利害关系人个人或一部分代表整个受害群体对损害其利益的公司提出诉讼,诉讼的结果适用于整个受害群体。这种体制设计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更有力地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更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现代企业,在追求营利、从社会获取利益的同时,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关注它赖以生存、月将继续向其索取财富的社会。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不可能永续经营,而一个缺少有强烈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郎社会,也不可能健康发展。惟有力争牟利、遵守法律、重视伦理并乐善好施的企业,方堪称为真正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只有“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企业,方能在自身发痣中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真正实现科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