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商业保护原则(3)
2013-08-13 01:10
导读:除了上述国际商法部门存在着限制商人责任,保护商人的制度外,其他还有诸如现代海事法中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赔偿限额制度国际航空运输中赔偿
除了上述国际商法部门存在着限制商人责任,保护商人的制度外,其他还有诸如现代海事法中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赔偿限额制度、国际航空运输中赔偿责任限制、信用证业务中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保险中的免赔额制度等等。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国际商法承认和保护的商人营利必须是通过合法交易、正当手段的谋利,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和利润。对于采用非法交易、不正当手段、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获得的收益和利润,各国法律不仅不予以承认和保护,还要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这就意味着,国际商法是承认和保护利己的法, 但绝不是承认和保护损人的法[8]。
参考文献:
[1] 张国键.商事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0:23.
[2]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
法律史[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67.
[3] Tony Orhniai edited, Limited Liabilcty and the Corporation, Croom Helm, London & Camberra, 1982.42
[4] Phillip I. Blumberg: 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Boston and Toronto, 1987:3.
[5] 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J].中国
法学,2002,(1):103.
[6] 李永军.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J].政法论坛,2000,(1):23.
[7] [日]加藤正治.英国破产法的特征[J].破产法研究:第6卷,有斐阁,1927:191.
[8] 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J].中外法学,1999,(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