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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3)

2013-09-06 01:12
导读:如何 让各成员国改变错误的做法呢? 我们说,WTO本身就是一个协议,是谈判磋商的结果。在国际贸易发生争端后,解决方法也首先是磋商。摈弃武力解决
如何让各成员国改变错误的做法呢?

  我们说,WTO本身就是一个协议,是谈判磋商的结果。在国际贸易发生争端后,解决方法也首先是磋商。摈弃武力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是每一个成员国的共识也是WTO存在的前提。接受争端解决机制的结果是每一个成员国家自愿的行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是这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waiver)国家主权。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通过解决争端,提高缔约方履行国际条约的现实性。及时解决争端能够有效抑制未解决的国际贸易冲突的负面影响,用国际贸易规则和磋商来平衡强势与弱势国家的利益远胜于用武力解决争端。而如果一个成员国不履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意见,WTO会授权经DSB审理认定权利遭受损害或利益减损的国家进行报复,确定中止减让的范围和程度。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力的另一个方面。

3. 与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WTO主体

  在解决WTO争端的程序实施中,涉及一个案件的当事国和第三方,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WTO秘书处、仲裁员、独立专家和几个专业机构等与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体。

  3.1当事国和第三方

  只有WTO的成员国才有资格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成员国可以以当事国或第三国的身份参与纠纷的处理。提起和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必须是当事国政府,而不是当事国内利益直接受到影响或减损的企业和个人,协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也没有参诉资格。他们如果利益受损,只能申请他们所在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请。事实上,一些WTO成员国已经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这一点。

  WTO秘书处、观察员国家、非政府组织或其他国际机构、宗教组织、地方政府等都没有权利启动WTO纠纷处理程序。

  对于当事国的称谓,不象其他司法程序那样有固定的称谓。在诉讼中争议的双方叫原告和被告,仲裁中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 DSB通常称当事国为“有关成员”(Member concerned),对于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叫申诉方(complaining party)或原告,对应诉的一方,叫应诉方(respondent)或被告(defendant)都可以。

  第三方是指任何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应由专家组给予听取其意见并向专家组提出书面陈述的机会。这些书面陈述也应提交争端各方,并应反映在专家组报告中。对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在DSU第10条中有规定。

  3.2WTO争端解决机构DSB

  3.2.1作用和组成

  根据WTO协定第四条第三款,WTO总理事会将其在DSU项下的职权通过DSB来行事。与总理事会一样,DSB是由WTO所有成员委派的代表组成的。他们是成员国政府的代表,通常是所在国国际贸易或外交事务部门的,住在日内瓦WTO总部所在地。这些代表从其国家获得指令,代表该国在DSB发表意见。因此,DSB是一个政治体。

  根据DSU第2条第1款,DSB的职责是管理DSU的规则和程序以及使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DSB有权建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中止使用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DSU第2条第3款规定,为在DSU规定的时限内行使职权,DSB视需要召开会议。实践中,DSB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如有成员国请求,DSB会召开特别会议。

  根据DSU第27条第1款,WTO秘书处的职员为DSB专家组提供秘书和技术支持。

  3.2.2 DSB的决策

  DSB通过决定的表决原则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事项的一致通过/一票否决,另一种是对四种特殊事项的表决,除一致反对外一律通过。

  一致通过/一票否决根据DSU第2条第4款规定,DSB作出决定的原则是协商一致通过。DSU在该条款的注释中给一致通过下了定义,当没有成员正式反对,则视为一致同意。这就是说,DSB的主席不会挨个问成员国你是否反对,只要没有成员明确反对,就通过。主席有时也问,这个决议是否通过?如果没有成员举手反对,主席就宣布通过决议。也就是说,成员国代表如果有反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或者在会议表决时举起国旗反对。只要有一个成员国这样做了,就可以阻止决议的通过。

  除一致反对外,一律通过然而,根据DSU第6条第1款设立专家组的决定,第16条第4款专家组报告的通过,第17条第14款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以及第22条第6款授权中止见让或其他义务的规定,对是否成立专家组、是否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以及就授权报复这四个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的是只有一致反对才不能通过的原则。对上述四个事项,除非全体成员一致反对,否则DSB必须通过上述决议。这种说明,一个成员的意见不能左右WTO的关键问题,它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必须说服全体成员。全体成员一致反对上述决议的情况在WTO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表决体制扭转了GATT1947以来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

  3.2.3主席的作用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第3款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有自己的主席,并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须的议事规则。主席是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产生的,他的主要职能是向传递成员国传递信息,主持会议,征集并介绍会议日程,给予希望发言的代表发言的机会,建议,宣布决定等等。通常,争端解决机构的主席也是各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通信的收信人。

  DSU规定,主席在下列特殊事项上拥有下列职权:

  1、在涉及一个以上适用协定项下的规则和程序的争端中,如审议中的此类协定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之间产生抵触,且如果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 20天内不能就规则和程序达成协议,则主席,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应在两成员中任一成员提出请求后10天内,确定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主席应按照以下原则,即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并应在避免抵触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本谅解所列规则和程序。(第1.2条)

  2、在设立专家组时,经DSB授权,在遵守第7条第1款关于专家组职权的规定的前提下,与争端各方磋商,制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第7.2条)

  3、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天内,争议双方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应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参与磋商确定专家组的组成,并将结果通知各成员。(第8.7条)

  4、在涉及发展中国家成员所采取措施的磋商过程中,在与各方磋商后,决定是否延长有关期限。(第12.10条)

  5、参与磋商确定上诉机构工作程序。(第1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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