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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争端解决案件中,如在磋商中未能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则应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请求,总干事或DSB主席应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以期在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前,协助各方解决争端。总干事或DSB主席在提供以上协助时,可向自己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
3.3总干事
DSU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总干事的职权为:
1、总干事可依其职权提供斡旋、调解或调停,以期协助各成员解决争端(DSU第5.6)
2、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天内,如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应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经与DSB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决定专家组的组成。所任命的专家组成员为总干事认为依照争端中所争论的适用协定的任何有关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最适当的成员。(第8.7条)
3、参与磋商制定上诉审议的工作程序(第17.9条)。 .
4、当当事方将有关事项提交仲裁后10日内,当事方不能就仲裁人达成一致,则总干事经与当事方磋商后,有权任命仲裁人(第22.6条及21.3C中第12个注释)。
5、在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争端解决案件中,如在磋商中未能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则应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请求,总干事或DSB主席应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以期在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前,协助各方解决争端。总干事或DSB主席在提供以上协助时,可向自己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
(第24.2)
3.4 秘书处
秘书处的职责是为专家组提供秘书和技术支持,包括保存一份具备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的专家组成员指示性名单,供当事方选择(8.4);向争端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8.6) ;收转当事方的书面陈述(12.6)等。DSU 第27条集中规定了秘书处的职责:
1、在所处理事项的法律、历史和程序方面负责协助专家组,并提供秘书和技术支持。
2、应成员请求在争端解决方面协助成员;
3、在争端解决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额外的法律建议和协助。秘书处应使提出请求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获得WTO技术合作部门一名合格法律专家的协助。该专家在协助发展中国家成员时应保证秘书处继续保持公正;
4、为利害关系成员提供有关争端解决程序和做法的特殊培训课程,以便各成员的专家能够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3.5专家组
3.5.1专家组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组(Panels)是争端解决机制中进行初步裁决的准司法机构,它是由经争议双方选定的、具有DSU规定资格的3或5个专家临时组成的,按照DSU规定的程序进行争议事项的裁决。专家组对争议事项在事实和法律上进行审查后出具专家组报告,提交DSB通过。如果专家组报告认定被诉方违反了WTO协定的义务,则建议被诉方改正。
3.5.2专家组的组成
DSU 第8条规定了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和/或非政府个人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曾向专家组陈述案件的人员、曾任一成员代表或一GATT 1947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用协定或其先前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的人员、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以及曾任一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允许各过政府的官员担任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以其个人身份任职,既作为政府代表,也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
同时,DSU中还有专门保证专家组的中立和独立性的规定,即:各成员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争议第三方的专家不得为专家组成员;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应至少有1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
3.6上诉机构
3.6.1上诉机构的职能
与临时组成的专家组不同,上诉机构是一个常设机构,用来审理专家组案件的上诉。它是由七名成员组成的,每个上诉案件由其中三人审理。DSU在第17条详细规定了上诉机构的职能、组成人员的资格、工作程序。
根据DSU第17.6条规定,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因此,上诉机构的审理仅限于适用法律,而不审理事实。上诉机构的裁决是终审裁决。
3.6.2组成和结构
上诉机构的7名成员都是公认的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各适用协定所涉主题方面具有公认专门知识的人员。他们不附属于任何政府。上诉机构的成员资格广泛代表WTO的成员资格,因此,他们中有3-4个人来自于发展中国家。上诉机构任职的所有人员虽然是兼职的,但是,他们要根据DSU的规定随时待命,并随时了解争端解决活动和WTO的其他有关活动。他们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
上诉机构的7名成员任期4年,每人可连任一次。因此,最长任期8年。其中,每2年由抽签决定其中3名人员任期的终止。现任上诉机构的7名成员分别来自美国、日本、意大利、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和埃及 .
3.7仲裁人
根据DSU规定,仲裁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小组。除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以外,仲裁也是DSU规定的当事方可以选择的迅速解决纠纷的方法之一。对于争议的事项在争端解决的若干阶段适用。仲裁裁决是不能上诉的。虽然DSU规定了WTO争端适用仲裁,但迄今为止这种争端解决的方法很少用到。
经常适用仲裁的情况有两个,都是在执行阶段。第一个是根据DSU第21条第3款C的规定决定被告合理的执行期限,另一个是根据22条第6款的规定确定授权终止减让的程度(DSU第22条第7款)。这样,仲裁的事项是有限而且明确的,一旦仲裁,则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力的。
3.8专家
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成员都是国际贸易专家,但是在纠纷的审理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技术和科学领域的问题是国际贸易专家无法解决的。因此,遇到这类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会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DSU在第13条第2款规定:专家组可向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并与专家进行磋商并获得他们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争端方所提科学或其他技术事项的事实问题,专家组可请求专家审议小组提供书面咨询报告。专家审议小组的最终报告仅属咨询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