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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之比较(2)

2013-09-08 01:05
导读:二. 国际体系与自由国家联盟 康德认为,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国际权利(国际法):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康德认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只能决定谁

二. 国际体系与“自由国家联盟”

康德认为,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国际权利(国际法):“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康德认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只能决定谁是胜利者,但无法决定谁有权利。为了脱离这种战争状态,使各民族之间的契约建立并得到保障,那就"必须有一种特殊方式的联盟,我们可以称之为和平联盟;它与和平条约的区别是和平条约结束一场战争,而和平联盟却要永远结束一切战争。“同时,这个在于,后者仅仅企联盟不是积极意义上的世界国家或世界政府,它不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所以不“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 。所以,这个联盟是消极意义上的联盟。
国家是一个抽象物,一个概念
国家是一个概念,但是,它反映了现实。某个国家,比如阿尔及尔或西班牙,意味着,包含着界定的领土、人口和由一个政府管理的组织化国内政治社会 。
国际体系也是一个概念,但是,它反映现实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其作为分散的、独立的国家的特点。如果没有大量分开的国家,如果各国没有来往,就不存在国家间关系,就不存在国家间体系,也没有国家间政治,没有国家间(国际)法律。假如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就可能会有世界法,但不会有国家间法律。如果世界在一个单一霸权之下——罗马式和平,或其他什么“和平”——就会只有一个单一的统治性“国家的”法律,甚至政府如果是非中央化的,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也会调整下属分支机构的关系。
国际体系也反映了其他各种现实。很久以前,这成为欧洲中心和基督教,并维持相当时期,然后又是“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者。该体系的哲学和语言早已是欧洲的。“国家”也是欧洲的术语和概念。国际法上的其他许多术语和概念也是欧洲的。国际政治制度与国际法的许多方面仍然反映着其起源,即便在30多年前随着殖民主义的结束,开始有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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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国际法——国家间法律——是各国相互交往,并存在各种关系的国际政治体系的法律。根据定义,国际法是各民族、各国之间的法律。而且,根据假定,法律是在国际政治体系中制定和维持,并隶属于其政治的“法律”。
各国的政治体系是由若干基本原则支配的。有些是公理,是国家作为其基本单元而组成的体系所具有的。有些也许不是固有的,但已具有了基本的性质。
在这样的国际体系之中存在的主要的国际法上的主体具有以下四种权利:
1.独立权,每个国家有权自由行使其一切合法权利,包括其政体制选择,不接受他国
的命令。这是主权的首要内容,对内独立的处理本国事物的权利,对外平等交往,主权国家之间没有在上者。在各自分开的实体这一意义上,人是各自独立的。君主将他们的人格独立扩展到其统治的国家身上。而后,君主的独立就成了国家的独立。作为该体系内核心实体的国家,其独立性是其定义和性质的组成部分。实体之间的分离性、区分性决定了作为国家的实体之特点,并造就了我们所知的国家体系这一政治世界。在实在的和政治的意义上,某一个本质上没有从另一国家实体中独立出来的实体,本身不是国家,虽然可能是该国家实体的一部分,或者两者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如今,国际体系禁止一个国家侵犯另一国家的独立,并拒绝承认任何这种侵犯的结果 。
2.领土管辖权,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以及域内一切人货物具有管辖权。
3.平等权,各国之间在法律上平等。这是独立权对外时的具体表现。主权国家之上无
命令者,相互间就存在平等关系。如同民事关系主体的平等性一样。君主在权力、财富和领地范围上不都是平等的,但是,起初的国家间体系在法律与权利上将他们视为平等的。作为该体系的核心实体,国家的现代概念也包含着——或者说已被认为包含着——国家的平等。国家在财富、权力和影响上也不是平等的,但是,在法律的概念上,它们的地位、人格、法律能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平等的。各国可以决定给予其他某些国家不平等的,优惠的待遇,比如,正如他们已经做的,给予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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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卫权,在遭武力攻击时,各国可单独或集体自卫。
一个主权国家是不可能隶属任何其他权威,甚至是根据它自己签订的协议,或者根据它帮助或同意制定的法律。如果现在再也听不到这种论点,那么国家则继续论证,有些法律或协定,某些制度,对于“主权国家”是不可能或不合适的,是与其主权相抵触的。

三.国家主权与人权:理论与现实

我个人在学习了许多有关国家的主权与人权的著作之后,我个人更倾向于从民法上研究国家的主权问题。首先,国家的主权作为国家存在的内部条件,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属于国家这一拟人的权利,如同个人具有人权一样,所以,国家无疑拥有主权。其次,一个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而存在,具有对一定的地域内人民行使有效管理的权利。主权就是国家这个拟制人的权利。这是国家自存在之日起就有的,一旦这种独立存在的国家与其他国家交往,具有了行为能力,通过缔结条约等,便取得了与一定义务相适应的权利。最后,主权是国家对内对立行使的最高管理权。即就是,在国际关系上,平等国家之间只有权利与义务,没有权力。如果存在权力,那就是“强权” 。 “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此上权或行于内,或行于外。” 而对于一过的对内主权,“在内之主权,至于自主之权行之于外若,则必须他国认之,始能完全 。
关于人权(Human Right)的概念是西方文化,尤其是文艺复兴之后,西方文化的产物,其本意是指个人享有生而平等自由的自然权利。人权的概念经过了多年的演变,经历了几次世界大战的硝烟之后,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国际人权的宗旨以及国际合作的原则,随后,联合国于1948年又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在1996年《经济社会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我们可以出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人权保护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法约束力的专门公约或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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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康德的观点中世界公民权利的体制(世界公民法):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在这里友好“并不是一个仁爱问题,而是一个权利问题”,因为友好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自己来到另一个土地上而受到敌视的那种权利。” 康德乐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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