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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角下的非国有企业的保护问题

2013-09-28 01:0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刑法视角下的非国有企业的保护问题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 要: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是我国两

  摘 要: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是我国两种所有制经济形式,都受到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的保护。分析刑法对两者的保护存在差异,对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从刑法视角如何进行平等保护做了思考。
  关键词: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平等保护
  一、对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刑法保护的对比性分析
  根据宪法第6条规定,我国现行的所有制经济形式有两种:一是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集体成分;二是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私营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中的非公有经济成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可见宪法明确保护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同样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予以保护。《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263276条,将侵犯客体称为公私财物,规定了对抢劫、盗窃、哄抢、诈骗、挪用、敲诈、毁坏公私财物等犯罪的刑罚,将私有财产同公有财产都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这些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然而,与国有企业相比,刑法对非国有企业的保护力度显得比较薄弱。刑法第165条至168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出售国有资产罪,这五种犯罪都属于渎职性犯罪。通过这些刑事法律规定,为国有资产提供了严格的保护。但是,如果在非国有企业中发生上述五种性质的渎职行为,在刑法上就不被视为犯罪,非国有企业就不能获得刑法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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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五种犯罪的犯罪主体也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类似情形并未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从量刑的幅度来看,同样属于侵害财产的犯罪,对侵害非国有企业行为的惩罚比对侵害国有企业的惩罚要轻。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的保护高于对非国有企业的保护。刑法163条有关商业受贿罪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相同性质的行为,在刑罚上却区别对待,前者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后者法定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则构成挪用资金罪,前者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后者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对侵犯私营公司和国有公司的财产的量刑不一致。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人员,按贪污论处。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是在私营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十五年。同样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因其所在单位的性质不同,刑罚适用不同。
  从罪名的设置来看,刑法对国有企业财产的侵犯所规定的罪名是明确的,而对非国有企业的规定比较模糊。刑法虽然有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但对非国有企业中没有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其罪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比较而言,刑法对国有企业的保护重于对非国有企业的保护,刑法对二者的保护力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刑法》如果保护对非国有企业保护不力将会严重挫伤广大非国有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可能会给司法认定增加难度;更甚至可能导致损害《刑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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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面是非国有企业的蓬勃发展,一面是其在刑法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寻求实现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的途径很有必要。
  二、刑法应平等保护非国有企业的必要性
  (一)刑法平等观的内在要求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条表明了人在刑法适用上的平等,并没有明确指出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包括不同性质的法人。我国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法平等观应包括打击上的平等和保护上的平等。刑法对不同犯罪主体打击上的平等仅是刑法平等的一个方面:刑法平等还包括刑法对法律关系主体保护上的平等。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没有良好的市场经济规则,就不能真正的解放生产、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因此,法律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对非国有企业实行平等的刑法保护,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交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保证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进一步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三、实现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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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转变观念和立法指导思想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市场主体都要获得同等的经营机会,在受到侵害时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如果非国有企业得不到平等保护,竞争平台就会失衡,市场秩序就会紊乱,所有企业都将不能得到长足发展。随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转变,刑法应摒弃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各原则和罪名。纠正刑法重点保护国有经济的传统思想,贯彻宪法把非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作为上位法的宪法明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刑法作为下位法理应贯随着宪法精神的变化而变化。
  2、立法层面:修改完善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改变按所有制性质确定罪名的做法,对同一类犯罪行为规定为相同的罪名。在当前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存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更应将刑法中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规定,与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规定,在罪名、定性、内容、处罚、量刑等方面保持一致,解决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难,认定事实难等问题,从而避免大量的上诉和申诉案件发生。因此,建议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发生的侵吞、挪用、受贿案件,应统一规定相应的罪名,不再按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罪名。针对刑罚配置上的混乱和起诉起点数额的矛盾,重新设置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起诉起点数额与量刑。那么就能够实现同样行为法定刑上的一致性,提高刑罚结构内部的合理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司法层面: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急切需要的市场环境是法律环境,因此,在遵循刑法平等原则修改完善刑法之后,还要努力改变司法环境,加强执法力度,避免立法和司法的脱节。司法人员应该树立平等司法的执法理念,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牢固树立为非国有经济服务就是为整个经济建设服务的全局意识,对二者予以平等保护。从司法层面来看,加强对非国有企业的刑法保护,司法人员应该做到两点:
  一是要破除非国有企业利益无条件让位于国有企业利益的传统观念。这是强化对非国有企业进行刑法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国有企业受到法律保护,非国有企业也不容侵犯,即使在与国有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也不再是无偿的牺牲,而是有取得补偿的权利。执法人员不能把非国有企业看成是被限制和被打击的对象,否则,立法虽好司法却不能落到实处,刑法的平等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是要树立执法公正、平等的司法理念。这种理念要求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平等的法律位置上,对它们加以平等的法律保护,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因经济性质的不同而存在任何的偏袒。这样不仅从立法上而且从司法上实现对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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