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境遇之实证分析学毕业论文
2013-10-10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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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理论中多数被害人处境困难为普遍承受的共识,但是,微观范畴的
固然理论中多数被害人处境困难为普遍承受的共识,但是,微观范畴的被害人境遇详细如何,却鲜有研讨。为全面系统地研讨微观范畴的被害人境遇,我们以深圳市甲区人民法院2004年-2007年上半年的司法理论为背景,以成心伤害、成心杀人、差错致人死亡、强奸、抢劫、交通肇事、绑架等七类常发且易形成严重人身伤害的立功为对象,采用查阅卷宗、统计剖析、跟踪回访、经历访谈、个案研讨等调研办法,全面剖析了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理论中的境况。
一、甲区刑事审讯中被害人的根本状况
为了可以从不同角度全面控制甲区刑事审讯中被害人的处境,分别采用五份表格予以统计。其中,表一(略)为刑事审讯根本状况表,主要调查甲法院近年来审理刑事案件,特别是七类严重进犯人身权益立功案件的根本状况。表二(略)为暴力立功状况表,主要调查上述七类立功的数量构造。表三(略)为被害人获赔状况表,主要调查上述七类立功中遭受严重人身伤害被害人的获赔状况。表四(略)为被害人根本状况表,主要调查七类立功中遭受重伤以上严重人身伤害被害人的根本状况,用以增强阐明被害人的困难处境。表五(略)为被告人根本状况表,主要调查被告人的根本状况,用以解释被告人无力赔偿的缘由。依据统计,甲区刑事审讯中被害人的详细状况如下:
二、刑事被害人境遇之实证剖析
经过剖析上述统计数据及理论状况,我们能够总结出以下特性:
第一,暴力性立功多发,人身损伤案件逐年攀升。从表一统计中能够看出,刑事案件总量逐年攀升,成心伤害、抢劫等七类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立功发案率较高。2004年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036宗,七类进犯人身平安立功358宗,而2005年分别为3904和592宗,2006年分别为4004和624宗,明显呈逐年上升态势。2006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遭受重伤以上人身伤害的被害人有近500人,其中重伤有95人,死亡有40多人,重伤有360多人。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二,民事司法救济缺乏,“空调白判”现象普遍。刑事案件进入审讯程序后,被害人恳求赔偿的渠道主要有两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假如仍不能取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下将难以取得补偿。依据表二和表三的统计,甲区法院近年审理的七类暴力性立功中,每年约有70%多的被害人没有恳求民事赔偿救济,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提起率缺乏30%,而且实行或执行效果不佳。全部案件中,被害人获赔率(获赔案件数/全部案件)仅有25%左右,也就是说,每年约有75%的被害人得不到有效赔偿。这种民事司法救济缺乏的情况亦能够从以下四个角度加以阐明:
一是从案件类型角度剖析。据调查,七类人身伤害立功中,只要交通肇事罪赔偿状况较好,60%以上的被害人都能够取得赔偿,而以成心伤害为主的另外六类立功的赔偿率则缺乏20%。主要缘由在于,简直一切的肇事车辆都购置了第三者义务险或商业险,除形成多人伤亡的较大肇事外,被害人都能够经过保险公司取得赔偿。但是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立功案件形成的人身损伤结果相比其他立功愈加严重。依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则,构成交通肇事立功必需发作严重交通事故,形成重伤、死亡或严重财富损失。也就是说每起交通肇事立功,普通必有重伤或死亡的严重人身伤害结果,而且多数案件常常形成不止1人伤亡。因而,在那些没有办理保险或保险金额缺乏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状况下,被害人常常更需求补偿。另外,在访谈过程中,也有法官指出,近年来,保险公司逐渐降低了第三者强迫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有的以至曾经降到5万元,而有些风险认识不强的车主,为了实惠仅购置较低的保险金额。一旦呈现肇事情形,被害人很难取得足额赔偿。所以,被害人获赔率较高的交通肇事立功,将来的形势亦不容悲观。而以成心伤害为主的其他六类立功,由于赔偿义务人均为被告人自己,且绝大多数不具有赔偿才能,被害人的总体获赔率较低。
二是从获赔途径角度剖析。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是被害人寻求赔偿的根本途径,但是这两种渠道的效果并不理想。如2006年的363宗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共54宗,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29宗,两者共计83宗,仅占22.9%,而未提出民事恳求的达280宗,占77.1%。而且,提出民事赔偿恳求并不等于取得赔偿。83宗案件中,只要52宗取得了赔偿。当然,未提出民事恳求的案件中,也有小局部案件的被害人在进入审讯程序前经过其他途径取得赔偿的,约有32宗,主要为交通肇事立功案件。这也能够从一些典型案例中得到证明。例如该院2006年审结的陈某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陈某等28人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甲区多年,施行多起伤害、绑架、抢劫等暴力性立功,致数人重伤、重伤,而诉讼中却无一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无一被害人最终得到任何赔偿。而实践上,被告人亦无任何赔偿才能。在该院2007年审理的另一同巩某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被害人的处境与此案一模一样。
三是从处理纠葛方式角度剖析。理论经历通知我们,诉讼中,民事赔偿得以完成的根本途径是调解,假如调解失败,那么赔偿概率将微乎其微。〔3〕例如肖某成心伤害案:2006年5月23日,湖北随州人__吕某被河南籍打工人员肖某、马某等人殴打致重伤。因经济艰难,提早出院并在甲区租住房屋继续治疗,迫切需求经过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后期治疗费问题。假如不能取得后期治疗费用,将可能因贻误治疗机遇而恶化成植物人。但是,三被告人家境清贫,虽愿意赔偿,但无能为力。诉讼过程中,承方法官屡次组织双方停止调解,均无效果。最后,被害人妻子在经过漫长等候后经过短信向法官表达了本人的无法、无助和无望:“此时我真感生活走投无路。他们把我一家人置于死地,我什么选择都没有。独一恳求法官依法严惩他们为谢!”还比方王某等成心伤害案:2007年3月,被告人王某(女,河南人,初中文化,工人)、刘某(男,湖南人,初中文化,工人)与被害人周某(男,24岁,湖北人,工人)发作抵触。两被告人用刀将被害人砍伤,致其右胸、右肺刺伤伴大出血。经审定,受伤水平为重伤,十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出10余万元(法院认定7万多元)的民事赔偿恳求。两被告人均为工厂普通员工,本身不具有任何赔偿才能,而被害人也系外来务工人员,没钱治疗,迫切需求经济赔偿以支付医疗费用。基于此,法官屡次组织双方家眷停止调解,希望被告人家眷可以经过借钱等办法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置,被害人也同意作出相应退让。但几经周折,仍因条件相差过大未能调解胜利。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被害人损失7万多元,但是,这纸判决关于被害人而言简直无任何意义,由于被告人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富。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具有调动被告人赔偿积极性、加强被告人赔偿才能的功用。一方面,假如被告人具有赔偿才能,他们更希望经过积极赔偿以求得减轻刑事处分;另一方面,假如被告人自己不具有赔偿才能,调解则能够促进其经过借债、近亲属代赔等方式实行赔偿义务。我们晓得,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本身无力赔偿,并不等于事实上的绝对无法赔偿。理论中,本身无力赔偿的被告人在法官调解下常常采取向亲友借钱的方式赔偿局部损失,争取被害人体谅,从而取得减轻刑事处分。对被害人而言,这无疑是最理想的获赔选择,否则将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对被告人而言,则能够“花钱免灾”,经过赔偿来减轻处分;对法官而言,这也是一种最有效和最彻底的纠葛处理方式。因而,这种“以赔代罚”的方式在当前基层刑事审讯中颇为盛行,每年被害人可以顺利获赔的案件中,局部是经过这种方式处理的。但理论中,却另有一类案件,固然被告方愿意赔偿被害人局部损失,但由于双方条件相差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的83宗提起民事赔偿恳求的案件中,调解胜利的缺乏40宗。
四是从民事强迫执行角度剖析。理论经历标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局部进入强迫执行程序后,执行胜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者由于被告人缺乏赔偿才能,被害人基本没有申请强迫执行。如2006年的徐某等成心伤害案。被害人吴某(湖南籍农民)与被告人徐某(河南籍农民、无业)、李某(未成年、湖北籍农民、无业)、吴某(未成年、广西农民、无业)、徐某(未成年、湖北农民、无业)发作纠葛,被殴打致五级伤残。甲区法院在追查四被告刑事义务的同时,附带判处被告徐某、其他三被告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吴某、占某赔偿被害人损失钱15余万元。由于被告无力赔偿,被害人吴某于2006年3月20日向甲区法院申请强迫执行,该院于4月5日拜托广西、湖北两地法院执行,迄今仍未执行到位。被害人屡次投诉、上访,矛盾悬而未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总之,被害人无法获赔的详细情形千差万别,但基本缘由却只要一条:被告人无力赔偿。
第三,被告人赔偿才能弱,以罚代赔倾向明显。与外来人口比严重的区情相对应,刑事案件被告人多数也为外来人口,多在制造、加工、建筑、效劳等行业从事工厂工人、效劳员、保安等简单膂力劳开工作或暂时处于无业状态。依据表五的统计,2004年共受理重伤以上人身伤害的七类暴力性立功案件258宗,被告人为外来人员的为252宗,占97.7%,其中以湖南、四川、湖北、广东其他地域、河南为主,分别为45、34、32、31、28宗;2005年共受理370宗,同比增长43.4%,被告人为外来人员的有363宗,占98.1%,其中以湖南、广西、广东其他地域、湖北、河南为主,分别为73、51、46、43、35宗;2006年,共受理可调查案件363宗,与2005年持平。被告人为外来人员的有357宗,占98.3%,其中以湖南、广东其他地域、四川、河南、湖北、广西为主,分别为62、50、45、42、40、38宗;2007年1-6月份的170宗案件中,被告人为外来人员的有167宗,占98.2%,其中以广西、湖南、河南、湖北、广东其他地域为主,分别为27、25、19、17、11宗。
这些被告人收入程度较低,多在1000-2000元之间,扣除根本生活支出外的可支配收入屈指可数,缺乏赔偿才能。据甲区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显现,甲区2006年企业在岗工人的均匀工资为1836元/月。而外来工主要从事的制造、建筑等行业的工资程度则更低,2006年制造业在岗职工均匀工资1645元/月;建筑业在岗职工均匀工资1545元/月。以上是整个行业的均匀收入程度,而详细到大多数处于行业底层的普通工人来说,均匀收入必将更低,这无疑从基本上影响了被告人的赔偿才能。
理论中,以至有些被告人由于无力赔偿而产生了“以罚代赔”的倾向。例如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额少则近万元,多则数万元,以当下的收入程度,大约相当于一名外来工数年以至数十年的积存。在访谈过程中,有法官指出被告人曾经这样对他讲:“让我东拆西借赔偿几万元,还不如多判我两年。那么多钱,别说两年,就是十年八年我也挣不到。”的确,这笔经济账让局部被告人算出承受处分可能对本人将来的生活更有利。因而,他们宁愿多被关押两年,也不愿为筹借赔偿款而背上数十年也还不清的债务。而被害人呢?留给他们的恐怕只能是“二次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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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害人担负才能差,亟待经济赔偿或补偿。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上述状况大致相同。他们当中绝大局部为外来人员,占95%以上,主要来自湖南、湖北、江西、四川、广西、河南等地,收入程度均匀在1000-2000元之间,基本无力承当巨额的医疗费用等花销。一旦被害,则只能举家负债,急需被告人赔偿停止治疗和归还债务,假如得不到赔偿,全家生活将堕入窘境,以至绝境。理论证明,这种状况已远非个案,而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另外,经调查发现,被害人多为担负家庭重担的青壮年男性。他们的受伤、致残或死亡,对全家无疑是一个繁重乃至致命的打击,而且,这种打击并非仅限于肉体层面,而主要在于经济层面、生存层面。关于这些弱势群体而言,追求肉体上的安慰真实是一种想都不敢想的朴素需求。据表四的统计,2004年的258宗案件中,242宗案件的被害人为男性,占93.8%,年龄在20-40之间的有175宗,占72.3%;2005年的370宗中,被害人为男性的有333宗,占90%,20-40岁之间的有262宗,占78.7%;2006年的363宗中,被害人为男性的有328宗,占90.4%,20-40之间的有239宗,占72.9%;2007年1-6月的170宗中,被害人为男性的有147宗,占86.5%,20-40之间的有105宗,占71.4%。经过上述剖析,我们能够分明地看到,“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没钱治疗”曾经成为了甲区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一个特征。
第五,现有救济机制失灵,“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由于刑事被害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很难得到有效救济,而他们实践上又面临诸多艰难。为了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要素,宝安区政法委在区委和区政府的支持下设立了“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项基金”,用于停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法涉诉信访事情。按照相关规则,假如被害人受害特别严重,生活艰难,又没有取得赔偿,则有可能(仅仅是可能)从该基金处取得局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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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金的设立不难看出区委、区政府的良苦用心,但是,经过对该基金运转状况的调研,我们发现,这并不能真正处理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首先,该基金并未公开运转,补偿力度远远不够。“我们不敢宣传,僧多粥少,担忧来‘闹’的人多,经费不够用。”访谈过程中,管理者坦言。由于掩盖面普遍(范围不只触及刑事案件,而且包括民事案件;不只包括审讯阶段的刑事被害人,而且包括侦查、起诉等审前阶段的刑事被害人。其中主要用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数额有限等缘由,该基金在审讯阶段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方面作用甚微。从理论状况看,补偿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受害特别严重、生活处境特别艰难、心情特别冲动、屡次信访上访的个别被害人。据统计,2004年至今甲区法院经过该基金处理被害人补偿问题的案件一共也不超越5件。
其次,该基金操作随意性大,缺乏严厉的程序标准。“能闹的就给点,诚实的就什么都没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法官无法地表示。2004年,被害人覃某遭被告人谢某殴打致重伤,法院判处赔偿被告损失13余万元。由于被告无力足额赔偿,被害人遂经过跳楼、上访等方式,以至采取赴京拦截国度指导人专车的极端手法给政府和法院施加压力,形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正是这些“闹”举,才使其取得局部补偿。
最后,该基金价值错位。从基金的称号———“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项基金”以及运转状况能够看出,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处理那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着眼点在于维护社会稳定,而并未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救助艰难被害人这一“人”的要素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所以,运转中呈现上述状况应属必然。再进一步讲,如此偏离“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不只会形成运转中呈现补偿力度小、操作随意等状况,而且无法从基本上和全局上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调和要素,无益于调和社会的构建,其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目的也将难以完成。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六,相关救助制度缺位,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畅通利益诉求渠道,是依法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前提。截至目前,甲区乃至深圳市尚未树立刑事被害人国度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渠道问题仍未能得到处理。由于相关救助制度缺位,政府和法院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也只能是爱莫能助。即便遇到必需予以补偿的状况,只能采取暂时措施,四处筹措,“有病乱投医”。
三、结 语
近年来,旨在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的国度补偿制度惹起了普遍关注,研讨成果不时涌现,各地的变革探究更是如火如荼。例如,山东青岛出台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艰难救济金管理方法》,江苏吴江出台了《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江苏无锡出台了《关于“法治无锡建立”实事工程———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施行意见》和《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方法》等等。当然,一项成熟的制度仅有理论研讨和各地零星的变革探究是远远不够的,必需在全国范围内增强立法,制定一套系统完好的被害人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