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2013-10-1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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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的扼要评述 我
一 、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的扼要评述
我国大陆刑法立功构成要件包括立功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称为“齐合填充”式或“入罪”式的立功构成理论体系。在这种理论体系中,一个行为,只需同时契合或完备这四个要件,就成立立功,短少任何一个要件,立功便无存在的余地。在台湾立功论体系中,构成要件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中心内容,称为“递进扫除”式或“出罪”式的立功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立功成立之要件,构成要件应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是三位一体的一个有机整体,一个行为只要经过这三个阶段层层递进扫除,才干定罪处分。
二、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的相通之处
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理论存在一定相通之处。
(一)客观要素有其共同点。“无行为则无立功”,简直是各国刑法的常规。在我国台湾以及大陆刑法的的立功构成体系中,立功构成的客观要素有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和行为的状况。
(二)客观要素有其共同点。在台湾刑法的立功构成体系中,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客观的违法要素以及成心和差错。其中,特殊的客观违法要素是指目的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表现犯中的表现。我国大陆刑法的立功构成体系中,立功客观方面的内容也不外乎是成心、差错和目的,只不特别强调倾向犯中的倾向、表现犯中的表现。
三、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组成要素不同。我国大陆刑法立功构成理论体系包括立功客体、立功客观方面、立功主体、立功客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台湾刑法的立功构成体系中,只要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构成要件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二)本质内容不同。我国大陆刑法的立功构成要件曾经包含了立功成立所需的种种要素,不存在“立功构成要件”与“立功成立要件”的辨别。在台湾刑法中需求借助“违法性”与“有责性”来评价的要素在我国立功构成理论体系中曾经包含于构成要件中,除了构成要件以外,不再有对立功成立与否需求思索的东西了;但在台湾刑法立功构成理论体系中,构成要件仅仅是对事实的评价,除此之外还要停止违法性判别与有责性判别,立功构成只是立功成立要件的下位概念,而非同等概念。台湾立功构成理论体系中,对行为能否构成立功的判别,是由方式到本质、由笼统到详细、由定型到非定型、由客观到客观的逐层递进判别。
(三)对立功成立与否的认定方式不同。在划分立功成立要件的动身点上,依照我国大陆的立功构成理论,四个方面的要件全部契合时,便能够得出成立立功的结论;而台湾刑法立功构成理论,任何一个行为最终被肯定为立功,都经过了“构成要件能否应当”、“契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能否违法”和“行为人能否具有义务”先后三层的过滤。构成要件的应当是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是法律的评价,有责性是义务的评价。这种层层过滤或递进的行为检查,也决议了行为成立立功其评价过程必定是多层次性的。
(四)对行为客体的了解不同。我国大陆刑法中行为客体是指向行为人的行为所损害的而为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而台湾刑法中的行为客体是指构成要件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如杀人罪中“人”、财富立功中的“别人的财物”。由此能够看出台湾刑法中的行为客体本质上相当于与大陆刑法中的立功对象。
(五)违法性能否作为立功构成要件不同。我国大陆刑法中违法性不是立功构成要件,而是作为立功的特征所确立的,至于违法阻却事由,也不在立功构成阶段予以阐述,而是其作为扫除立功性的行为独立于立功构成之外;而台湾刑法中,违法性是立功成立要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是在构成要件应当性与有责性之间承前启后的扫除要件,即契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准绳上就被推定为违法。因而,对违法行为的判别是从否认方面加以判别的,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其违法性要研讨违法阻却事由,如合理防卫及紧急避险这些行为都是在立功构成的违法性层次阐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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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理论各自的优越性与缺乏
(一)大陆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理论的优越性与缺乏之处
大陆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理论的优点:1. 可以经过各种互相联络、互相作用的要件及其要素,充沛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立功的实质,提醒出立功行为内部组成要素的有机统一性质,而且这种立功构成的理论体系,总体上防止或至少是减少了许多对行为能否构成立功而作的繁琐的反复评价;2. 从刑法对立功构成的规则来看,任何立功的构成要件确实都能够划分为四个方面的要件,我国立功构成理论确立四个方面的立功构成要件的构造方式,使立功构成理论与立功构成的法律实定较为圆满地到达了调和谐和。构成要件的内容,直接就是立功成立的要素。这样,立功构成理论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对法律明白明晰地论述,关于广阔司法人员适用刑法和大众理解刑法来说,易于把握。
我国大陆刑法的立功构成理论的缺乏之处:1. 立功的认定;2.关于四个方面的要件排列次第存在一定的逻辑上的艰难;3. 在解释扫除立功性行为为何不是立功时易呈现体系性的矛盾;4. 立功构成要件的填充与义务的评价一体化,容易使刑事义务位置低微和内容虚化;5. 大陆刑法立功构成理论在详细司法裁判过程中,与思想规律不符;6. 立功构成理论“入罪”式的机制与刑法根本功用及人权伦理的不谐和性。
(二)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理论的优越性与缺乏之处
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理论的优越性:台湾刑法立功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应当、违法性、有责性”的三分构造体系,注重理论的笼统研讨,其逻辑考虑过程,从构成要应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有着紧密、不可逆转的先后次第,使得立功构成理论上对立功成要件的叙说,与理论认定立功的过程之理想根本坚持了方式上的分歧,反映理论的“理论品德”。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理论的缺乏之处:由于台湾刑法没有把客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完整统一于立功构成要件之中,由其形式所决议,其对行为的评价是分层次停止的,这就使要素的评价发作了不用要的反复。在立功构成的各阶段都要对成心及差错停止评价,使立功构成理论过于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