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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反思和修正学毕业论文

2013-11-09 01:13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反思和修正学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随着对民事疑问问题考虑的逐渐深化,笔者发现
      随着对民事疑问问题考虑的逐渐深化,笔者发现有些问题之所以争论不休,关键在于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了解和把握,而之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不同了解,常常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了解亲密相关。为此,笔者也关注民事法律关系的学术理论剖析。我国学者对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了解的本源,在于德国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歧,由于学术上的移植关系,争议也一并移植过来。


  一、德国学者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歧观念及影响

  从外表上看,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流派学说,但是一旦遇到详细问题时,不同观念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理论背景。对物权关系的不同认识,就让我们看到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学说在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深深裂痕。民法学者对物权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这一阐述疑神疑鬼,但是物权关系到底是人对物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呢?却不断分歧至今。这一问题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观念的试金石。据孙宪忠教授引见,将物权法律关系定义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是德国民法学家的普通见地。而我国学者以前由于遭到苏联法学的影响,都以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如今我国大陆学者对这一观念的坚持曾经不为多见了,但还是有人这样主张。孙以为,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对物的关系。

  其实,二战后德国最重要的两部民法总论教科书之一拉伦茨所着的《德国民法通论》就明白提出一切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鲜明反对一切权是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观念。而拉伦茨先生将“法律关系”概念提升至私法体系之中心,与“权益主体”概念相并列,从而使在《德国民法典》中已消逝的“法律关系”概念得以“复生”(维亚克尔语)。可见,拉伦茨先生的观念在德国应当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拉伦茨先生的观念其实就是继承了萨维尼的主张,萨维尼指出:“从如今所获得的立场动身,关于我们而言,一切的详细法律关系就是经过法规则而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络”。在金可可和朱虎两位学者看来,萨维尼对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也作了辨别,关键区别点之一在于客体不同,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而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由于萨维尼和拉伦茨先生在德国以及对大陆法系的宏大影响,所以孙先生以为:“将物权法律关系定义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是德国民法学家的普通见地”的观念是可疑的。

  当然,据拉伦茨先生的引见,“有一种广为传播的观念以为,一切权不是一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存在于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我反对这种说法”。可见,将物权法律关系定义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观念的确在德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应该是毫无疑义的。

  江平先生提出:“至于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的鼻祖,倡导日耳曼民族肉体,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倡导的国度肉体,有其内在的共同之处,更容易使苏联的法学接纳萨维尼的理论体系”;“萨维尼的德国私法法律关系的阐述也就同时成为了苏联民法体系的理论支持”。笔者关于江平先生的这一剖析非常赞同。苏联的法律关系理论由于跟随萨维尼的学术主张,而我国法律关系理论又受苏联法学的影响,终点回到起点,我国法律关系理论与萨维尼的学术理论具有一脉相承的。

  经过以上的剖析能够看出,德国学者对物权关系的不同剖析,影响深远,直接招致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逆来顺受,争论不休。

  二、法律关系的萨维尼思绪

  被誉为“民法第一人”萨维尼先生从法律关系动手,从而构建起萨维尼的私法体系及德国潘德克顿的法学体系,探究法律关系必需从萨维尼的思绪开端。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萨维尼指出,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协助人们提醒了“民族肉体”,协助发现了“民族认识”中曾经存在的东西。到哪里去寻觅“民族肉体”呢?萨维尼以为应当到广阔德国民众的生活关系中去寻觅,去提炼,由于理想生活中洋溢着法状态。“并非一切生物人之间的一切联络都属于法范畴,在此种法范畴中,生物人之间的联络能够承受并且需求这种经过法规则而停止界定”。萨维尼在生活关系中停止察看,提取了法律关系,停止法律规则的构建。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及归类,萨维尼又进一步停止法律制度布置:⑴针对一切的人:物法和继承法;⑵针对特定的个人:家庭关系和债。在总则局部,除了法律渊源局部之外,简直就是依照法律关系而展开:⑴法律关系的实质和品种;⑵作为法律关系承当者的人;⑶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⑷对法律关系的损害。

  就这样,“萨维尼同时依据法律关系进一步完成了他的私法体系的建构,将私法体系分为总论和分论。私法体系的总论局部根本上是盘绕法律关系的静态和动态层面而展开的,处置了法律关系的共同概念要素;而分则局部则处置特别的法律关系以及与之亲密关联的法律制度(债法、物法、家庭法以及继承法)”。

  三、 “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为何都难成立

  经过以上剖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似乎无懈可击。但是,为什么“有一种广为传播的观念以为,一切权不是一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存在于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呢?关于拉伦茨将法律关系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又将一切权也适用这一定义。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就表示质疑,他指出:“把法律关系称之为‘人与人之间的纽带’,这只是一种比喻而已,其表现力难以超出古老的‘法锁’概念。此外,这一比喻也不适用于不受任何人限制的一切权。因而,如今拉伦茨将法律关系表述为与一切权相同,都是‘法律制度赋予特定的人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自在空间,一切其别人都不得对此加以干预’。不过这样一来,纽带的比喻就被放弃了。这阐明,在由少数人(通常仅为二人)参与的债务关系以及具有绝对的、相关于每一个人都产生效能的权益之间,存在着普遍和深远的差别。要想把这两种关系置于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之下,这个上位概念必然是十分普通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关于“对人关系说”批判,我国学者孙宪忠先生归结地相当到位,他说:“将一切法律关系均看成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观念,固然从外表上看似乎很有道理,但却似是而非。由于,法律关系是详细的权益义务关系,它强调的是详细权益人和详细权益与详细义务,这个概念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用语,它只是提醒在法律上构成的权益义务关系,至于这种权益义务关系的社会性质到底如何,以及树立这种权益义务关系所根据的法律的阶级性质如何,并不能简单地从一个详细的法律关系中得出结论”;“法律关系理论的科学性在于肯定详细的人即主体确切的权益义务关系,而根据这种观念,要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需享有肯定的权益,或者彻底肯定的义务,或者同时享有肯定的权益承当肯定的义务。假如把物权法律关系除权益人之外的其别人,也就是所谓的‘不特定恣意第三人’肯定为义务主体,则恰恰违犯了法律关系的这一根本请求。所谓的‘不特定恣意第三人’,在物权的法律关系中既没有实践利益,也没有真正的权益和真实的义务。因而根据法律关系理论的原本之意,这样的人当然不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他们并不参与物权的法律关系。而且,‘恣意第三人’在法律上原本就是一个没有确切含义的概念”;“法律上所谓的权益,就是法律予以供认并予以维护的利益,因而不管物权、债权、学问产权、亲属权、人身权或者其他民事上权益,致使公法上的各种权益,权益人均享有根据法律扫除任何人损害的权益;恣意第三人均承当不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包括上述各种权益)的义务。假如以此为依据来阐明物权与债权的辨别,则恰恰不能阐明他们之间的辨别,也不能提醒物权的当然实质”。

  不可承认,孙先生的以上归结是相当有力的,具有一针见血之成效。他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详细性和肯定性停止了非常精确的定位,假如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详细的对象或者没有确切的义务人,还有什么意义呢?比方,笔者家里卧室里的一盏台灯,与天下人有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吗?一点民事关系也没有。何况,天下人基本不晓得也不想晓得笔者家里有一盏台灯。在这种情形之下,又何必将天下人都与笔者扯上民事法律关系呢?意义何在呢?基本就是多此一举,自找理论上的费事。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孙宪忠先生批判了一切权关系的“人与人关系说”之后,提出另一个传统上盛行观念,即“人对物的关系说”。他归结传统理论道:“从法律关系的原本意义上看,一个主体的法律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强行在法律关系中布置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而且将他们之间的权益义务相对应,这样的做法是不科学的。由于这种做法使得一切权益均演化为相对权、恳求权,消灭了物权等支配权的本身特征。将一切法律关系肯定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观念,与中国学者多年的政治化思想定式有关,这是应该改动的”。

  孙先生归结的理论有力地批判了“对人关系说”,但不意味将一切权关系认定为“人对物的民事法律关系说”就是正确的。在笔者看来,孙先生的理论是将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从狼口里解救出来之后,又送入虎口里去,把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引向另一个错误的深渊之中。

  关于物权的认识,最先呈现的就是“对物关系说”。此说为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所提出,后来德国学者邓伯格倡导并予完善。关于这种观念,拉伦茨批判是非常深入的。他指出:“人对某种特定物的‘一切权’只能是相关于别人(潜在的是一切的别人)而言的,并且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像鲁宾逊一样漂流到无人岛上的人,只需他依然是一个人在他的孤岛上,他就没有什么一切权(他也不需求一切权);由于在那个岛上,没有人和他就物的运用发作纠葛。只要岛上来了第二个人时,才会发作此类问题,即他们之中谁能够具有该特定物。当然,这个问题一经提出,就触及到法律的基本。随着这个问题,人与物的事实关系,就变成了人----以他作为权益承当者的身份----对其别人的互相关系,即法律关系”。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拉伦茨这种连根拔起的批判,的确令人不可抵挡。两个人都主张对一个物享有一切权时,我们就明晰地看到一切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我国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商君书》就非常形象阐明了这一点:“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另外,孙宪忠先生以为,“一个主体的法律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样的理论到底具有什么的价值呢?权益人对本人一切的物品停止无涉别人的支配,这是物权的当然内涵。权益人不论如何折磨本人物品,物品也不会抗议和反对,物品不听主人指挥,如电视机的按键失灵,权益人也无法向法院提起对物的诉讼。因而一个主体的法律关系理论没有任何的理论价值,没有存在的意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与基本法律关系必需两分

  一切权关系的“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的理论纷争,至今难以决出上下。缘由在于二者都存在着上述的致命软肋,招致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笔者以为,二者的理论纷争,系一场混战,都没有把握好民事法律关系的中心肉体,在立论时进入了误区。要答复二者的错误理论,我们必需追问民事法律关系以至私法的实质所在。民法典被喻为人民自在的圣经。此乃一矢中的,提醒民法之实质,所以“私法自治”才当然成为民事法律的大准绳。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为了“私法自治”而存在的,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私法自治”的空间。

  “私法自治”必需有个前提,就是私法主体享有不可进犯的权益,没有权益就没有自在,没有了自在也就没有了私法自治。以一切权为例,假如私法主体没有享有不可进犯的一切权,那么就不可能对其停止出卖、出租、赠送等等处分行为,也就没有时机与其别人设定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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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在自然法学派或者实证法学派看来,一切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不只仅属于民事权益,关键在于它还是宪法性权益,属于自然权益。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则:“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富不受无理搜寻和扣押的权益,不得进犯”;第五修正案规则:“非经合理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在和财富”;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规则:“财富是崇高不可进犯的权益”。这些宪法性权益属于法治的根底权益,没有绝对权崇高不可进犯,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所以将一切权关系仅归为民事法律关系,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过度阐释。

  权益和法益,关于任何不特定其别人而言,都是不可进犯的,物权、人格权如此,债权、亲属权也一样。权益不可进犯,是一个根底的法律关系,关于私法如此,关于公法也一样。只要在这个基本法律关系上,我们才可能进一步辨别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等。假如没有这个基本法律关系的存在,还谈什么“私法自治”,还谈什么“公权滥用”,还谈什么“程序公正”,等等。

  在一切权的问题上,之所以存在着“对物关系说”和“对人关系说”的争论,另一个缘由就是二者都将权益变动视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从龙卫球《民法总论》一书中的第二章第三节标题《权益(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缘由》就能够得出这一结论。其实,权益存在不只仅与民事法律有关,它首先要处理与公共主体的关系问题。按照不得人心的客观权益说,权益来源自然,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能进犯的。权益假如仅抵御得了私法主体,任由公权利随意干预,那么这一权益就朝不保夕,名存实亡了。正是由于权益不只仅与民事法律有关,所以一旦财富被征收,即便发作权益变动,也与民事法律关系无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正是由于一切权关系的“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的二者理论没有处置好基本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总分关系,给民事法律关系赋予过多的任务,招致理论堆叠,剪不时理还乱,说不分明。

  萨维尼以为,“生物人处于外在世界之中,在他的这种境况中,关于他而言,最为重要的要素是他与其别人的联络,这些人具有和他一样的性质和目的。假如如今在此种联络中,自在实质应当并存,应当在其开展中互相促进而非互相阻碍,那么这只要经过关于以下这个不可见的界线予以供认才可能完成,在此界线之内,所以个人的存在和活动都取得了一个平安的、自在的空间。据此肯定上述界线和自在空间的规则就是法”。从萨维尼上述阐述,法律关系应当是权益的根底。同时我们应当苏醒看到,固然萨维尼在私法着作阐述这一问题,但这一问题不只仅是私法的问题,是整个法律实质所在。所以,萨维尼以为的法律关系是权益的根底,是指基本法律关系是权益的根底,而不是指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萨维尼指出的“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一种自在空间的设定”,也是提醒基本法律关系的实质。

  萨维尼所谓的“法律关系是权益的根底”,这一“法律关系”是指“基本法律关系”而言,还能够从他对财富的一切权阐述能够得出这一结论。“作为权益,物权的简单和完好的方式是一切权,或者是某人对物的不受限制的、排他的支配。为了廓清一切权的实质,我们必需从以下普通调查动身。任何生物人都负有对不自在的自然停止支配的任务;但是,他必需同样供认任何其别人也负有相同的任务,在个人存在空间联络的情形中,依据这种互相供认就产生出均衡的需求,此需求首先表现为一种不肯定的需求,只要在特定的界线中才干取得满足。这种满足要借助于国度共同体经过真实法而完成。假如我们授予国度在其界线之内对不自在的自然停止总体支配,那么个人就表现为这种共同权利的分享者,此时的任务就在于找到以下特定的规则,即这种共同权利依据此规则而在个人之间被分配”。依据这一描绘,我们能够明晰地看出,这位反对自然法的历史法学派鼻祖以为一切权的实质在于国度关于正义的分配。这种正义分配,不论怎样说,也与民事法律关系无关。只要在国度按照对等规则停止第一次分配之后,私法主体才可能停止第二次自在处置。所以,一切权的实质关系属于基本法律关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五、民事法律关系与基本法律关系两分的理论价值和理论意义

  经过上述剖析,我们能够根本上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以下特性,第一,绝对权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基本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存在不特定的主体;第二,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一个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详细民事法律关系必需存在二个以上的主体;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详细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具有相对性。

  这样,我们就能够将民事法律关系从基本法律关系脱身而出。在明白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之后,我们就能够相应处置一些疑问问题,例如:

  第一,能够廓清“悬赏广告”的性质。

  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悬赏广告”采“契约说”。而不少学者都以为,“悬赏广告”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如我国的王利明教授。台湾地域民法将“悬赏广告”性质从双方法律行为修正为契约行为说之后,王泽鉴先生对此也深表忧虑。

  假如民事法律关系与基本法律关系不分,就很难判别“悬赏广告”的性质,不论认定为“契约说”或者“双方法律行为说”都有道理,如德国法以为悬赏广告是法律行为(双方),其理论根据是悬赏广告另一方主体是不特定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卦、消灭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分离民事法律关系与基本法律关系的两分理论,那么当事人在发出悬赏广告时,另一方特定主体还未呈现,民事法律关系无从产生,法律行为(双方)说无法成立的。

  第二,能够廓清错误计算或写错字等表示错误能否属于可撤销行为。

  在司法理论中,双方当事人在对账过程中,经常呈现计算错误或者写错字等表示错误,出具的对账单或者欠条与实践状况不符。关于这一计算错误行为或者表示错误,有学者主张应当属于能够撤销行为。笔者以为,当事人双方计算错误或者表示错误行为,并没有对民事法律关系停止设立、变卦或者消灭,不属于独立的法律行为,完整能够经过对双方原来协商设立的法律行为予以解释纠正事实错误行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三,能够廓清构成权的误区。

  关于构成权的品种,书本观念不一。德国学者梅迪库斯以为,先占无主物属于构成权的表现,拉伦茨则反对;也有人以为,丢弃权也属于构成权。我以为,构成权是针对义务人不实行义务时,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益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双方面的行动。只要存在特定义务人时,才有可能呈现义务人不实行义务的情形。先占无主物和一切权丢弃,常常不存在特定的相对人,故与民事法律关系无涉,不存在构成权问题。

  不少人将构成权概念中的“法律关系发作、内容变卦或消灭”表述成“权益发作、变卦、消灭”,如法学大家史尚宽。这样表述触及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这一根底概念的了解,经过对民事法律关系与基本法律关系的两分,民事法律关系属于详细的、相对的法律关系,那么,权益的变动就不一定惹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所以用“权益变动”来替代“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就会招致了概念的不准确,很容易将一切权的丢弃认定为系权益人行使构成权的结果。

  总结

  民事法律关系必需树立在基本法律关系之上,没有基本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只要将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法律关系停止辨别,民事法律关系才干顺利处理民法一些根底理论及疑问案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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