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学毕业论文(2)
2014-02-06 01:17
导读:(四)再审无次数限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再审的时限为两年,但却没有规定申诉时限和再审次数,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和院抗诉再审
(四)再审无次数限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再审的时限为两年,但却没有规定申诉时限和再审次数,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和院抗诉再审更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再审是无次数限制的。这种做法存在较多弊端:例如1、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稳定性、权威性构成极大破坏。2.容易给当事人造成诉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终审裁决2年内可以无数次地提出再审申请,那么相对方当事人在2年内则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形成事实上的诉累,这对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无疑形成了巨大威胁,对其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退一步说如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可以无次数以限制地再审,势必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遭到极大破坏,使当事人在生活中永远处于不安全状态,这对当事人权利的正常行使无疑形成了巨大威胁。
(五)申请再审的事由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再审事由是引起再审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在再审条件方面作了极为宽泛的规定,力图为再审申请人创造最有利的条件,但此种后果却忽视了相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造成了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平衡状态。另一方面,再审法定理由过于原则,致使法院的主导地位过于突出,形成再审申请人诉讼权利形式上的宽泛和实质上并不能得到有效行使的尴尬局面,造成再审申请人另寻途径反复申诉,反而使法院再审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三、我国民事监督程序弊端之原因探析
从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设计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该程序存在弊端的环节确实不少,为了完善改制度就必须了解其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通过对上述问题进一步考察,不难发现产生上述弊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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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烈的职权主义的影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包括民事再审程序是以原苏联的相应制度为模本移植的,因此受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和诉讼理念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观念和诉讼理论已经固定化了
的观念和意识在其中,甚至起到强化和作用,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依然属于职权主义类型。从上述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来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再审启动无次数限制,再审立案审查的不规范性等等,无不显示着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置背后的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
2、指导思想的偏差。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指导思想,“实事就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人院审理一切案件,必须贯彻这一思想路线,认识案件实事的本来面目,严格依照的规定处理问题解决争议。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确实发现认定实事有错,适用法律不正确,也即是背离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将其纠正过来。”实事求是作为我党的思想路线固然正确,但不能蒋其地套用到某一学科领域。改思想对于法院而言而言也就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都应主动予以纠正,对当事人而言只要他自己认为生效裁判有错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如果按照这一思想,那么纠纷的解决将勇无尽头。而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必然被牺牲。
参考文献:
[1]范跃如:《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
[2]羊焕发:《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检讨与重塑》,《》2003年第3期
[3]夏蔚 谭铃:《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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