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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律师诚信体系的完善学毕业论文(2)

2014-02-09 01:40
导读:(二)外部原因 1、发展的滞后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的建设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在立案、等很多环节都还不尽如人意。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和法院等

  (二)外部原因

  1、发展的滞后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的建设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在立案、等很多环节都还不尽如人意。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和法院等国家机关不可避免的有业务联系。法官们应该根据律师所搜集的证据,提供的,依据,找准事实,公平、公正的断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极个别法官在庭上不能很好的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的审理案件。而是考虑一些人际关系的因素,偏袒熟人,接受当事人的一些好处。这样就使得律师产生了一些偏激的思想,认为只有搞好跟法官的关系,才能取得诉讼的成功。于是,律师们为了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只好走一些歪门邪道。从此,他们便将精力全部放在这些事情上,而疏忽了加强职业培训等对于他们来说真正重要的事情。

  2、律师的职业门槛比较低。

  律师入门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只要通过全国统一的,然后在律师事务所一年,便可成为职业律师。我们国家曾经一度对律师职业入门的要求非常低,什么人都可以报考律师。[5]这样,人们就认为律师是一个只要靠着一张嘴,一张关系网闯天下的职业。还有很多人认为律师是个赚大钱的行业,于是他们把选择律师职业作为一种谋生甚至发财的职业,而忽视了本来加在律师身上的责任。这样,形形色色的人挤进律师行业,使得整个律师队伍鱼龙混杂,加上体制不健全,跟不上,就出现了一些律师不诚信的现象。

  3、上级主管部门对律师方面的要求不够。

  律师业的主管部门,往往比较重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业务素质的培养,忽视了对于律师的道德品质的要求。评选先进的时候,往往比较重视事务所规模、,执业律师人数等硬件标准,没有把律师是否违反职业道德的要求等软指标列如其中。同时,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的惩处力度不够,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人只给予了轻微的处罚或者根本没有处罚,使得他们可以逍遥法外,继续在律师业立足。这样律师队伍中难免出现很多严重的问题,使整个律师队伍形象遭到严重损害。

  四、完善我国律师诚信体系的策略

  (一)从律师自身下手

  1、加强专业素养。律师应该加强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涉猎多方面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随着的国际化和国际的一体化更需要我国律师服务的国际化,律师不仅要精通专业知识,积累法律服务的经验,更要掌握其他相关知识。

  2、加强诚信道德素养。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决定了它必须以诚信为本,诚信应该是对律师服务的基本内在要求,应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全过程。[6]真正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忠于和法律,依法办案;二是要忠于职守、维护正义;三是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四是要敬业勤业,提高素质和业务素质;五是珍视声誉,品行高洁;六是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二)就主管部门来说

  1、严把律师入门关。

  对已有资格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对其人品、思想、道德、是否有前科等问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在量的提升的同时,也要重视质的提高。对一些刚考取律师资格的律师们,通过媒体、网络等一些途径对他们进行宣传,公开他们的资料,让全社会对他们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于那些有着不良记录的律师不予发给执照,不允许其执业。再者,必须经过并在实习中继续考察他的品行,符合条件的才能正式执业,要严格把守行业入口关,确保把思想素质过得硬的人员,纳入到律师队伍。

  2、建立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每年年检注册后,将通过年检注册和给予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二是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情况、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收费的方法和标准以及对律师进行投诉的具体方式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当事人对律师是否诚信进行监督。这样不但使律师工作更加透明,也使当事人更好地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在社会公众的面前树立律师的诚信形象。

  3、建立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

  为了方便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了解,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当在律师服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案件跟踪和反馈制度,以确保律师能够以诚信的态度来履行自己的职责。由律师事务所发给每个委托人一张服务质量监督卡,实行一案一卡。在此卡上应注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责任,收费标准等等。委托人在案件结束时应该如实填写,对律师的服务态度以及委托事项处理情况是否满意。在案件结束后,此卡应该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进行存档。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了解律师的服务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执业律师进行有效的鞭策;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也会体会到律师这个行业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极大的提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度。

  4、建立律师诚信。

  各级律师管理机关应建立律师诚信记录档案,并建立联网查询系统,对违法违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网址和查询电话,把这种信用数据无偿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聘请律师时可以查询,使有不良记录者得不到实惠。另外,可以考虑由权威机构对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行诚信级别评定。所有律师事务所不论大小、所有律师不分年资高低,均以执业规范、执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的评价,凡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就可以获得高级别的诚信等级;反之,如出现了不诚信行为的律师则将获得较低的诚信等级,并将律师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使案件的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作慎重的考虑。采用这样的评价制度就使得所有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均有同等机会获取高的诚信级别,促使律师自觉维护自己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诚信形象,从而提高全行业律师的诚信程度。

参考文献:

[1]郑强《.诚实信用的概念起源》[J]《.律师文摘》,2002年第4期:第181页.

[2]郑强《.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9页.

[3]张富强《.诚实守信义务》[J]《.律师文摘》,2002年第4期:第198页.

[4]陈卫东《.中国律师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二版.

[5]吕建新、夏士勇.《浅谈如何建立律师诚信制度》[J]《.大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6]王亲生.《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J]《.第2届中国律师论坛》,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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