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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的观点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诸多案例表明,我国法院缺乏认定”实质性欺’的标准。在立法中不仅要明确界定”信用证欺诈”以区分”一般欺诈”和”实质性欺诈”,还应严格该原则的适用条件,以防止滥用。更为关键的是要对支付申请人及原告的举证责任加以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严格的举证标准,如提供哪些证据、该证据能否足以证明实质性欺诈、没有法院的救济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等。
(二)借鉴英美法系规定
另外,肓必要借鉴英美法,构建信用证欺诈禁令制度。现在我国司法解释中有关下达冻结令的规定并非卜分准确,因为冻结令与止付令存本质上的差异。因此有必要构建禁令制度并从条件、种类等角度详细规定。条件至少应包括:”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实质性欺诈,对是否存在实质性欺诈的审查与确认应该遵循欺诈行为使基础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并受到重大损失的原则;二是申请人请求采取该措施的紧迫性,如损失的不可挽刚等;=三是采取该措施给予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四是其他救济方式的局限性,如果申请人能获得其他方式的充分救济时,法院应当给予禁令等等。”种类方面,美尉分为临时禁令、预备禁令和长期禁令,我罔呵以借鉴。
(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在实体利益维护方面,法院在发出冻结令时应慎之又慎,应根据信用证的不同种类和具体情况来判断,丰要应考虑承兑汇票的付款最终性问题,对于已承兑并经贴现或转让的汇票,或议付行、保兑行已付款的信用证,法院小应裁定承兑并经贴现或转{的汇票,如议付行、保兑行已付款的信用证,法院不应裁定止付信用证,以此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在诉讼序中,法院在审批时应把开证行和正当持票人等利益相关者追加到诉讼程序中来,保证其抗辩权的行使以维护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