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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隐名股东 地位 对抗 善意第三人
论文摘要: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的现象比较多。对于隐名股东的存在,我国《公司法》既没有给其身份的认定规定一个确定的标准,也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否定的法律评价。如何正确评价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关乎隐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主体的稳定。笔者认为应根据隐名股东的类别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区别对待。隐名股东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合法地化解风险。
随着市场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经济组织越来越普遍。与股东身份有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有大部分案件起因于隐名投资。《公司法》修改后,与股东有关的很多制度得到了完善与补充,但对于公司中隐名出资的存在,却没有加以明确规范,尤其是对于隐名股东(又称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保护疏于规定。“股东权的保护水平是司法治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在我国,如何有效规范隐名投资,切实保护合法隐名股东的权益,隐名股东如何有效规避和应对各种风险,既是理论问题,更是法律实践问题。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国外没有隐名股东这一说法,隐名股东也不是我国《公司法》中的概念。目前学界关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实质,也是众说纷纭。甚至有学者反对使用这个概念,有学者就曾指出“隐名股东”的说法,实际上存在法律上的矛盾。因为在我国股东资格认定的唯一标准就是公司登记中的记载,没有出现在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主体都不能冠之以股东之名。口怛大部分学者认为,在股东前面加修饰词,已经体现出隐名股东并非《公司法》界定的股东,不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更方便与《公司法》界定的股东进行对比。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法条中未使用的概念在法学研究中不是不能使用,因为法条不可能对现实中的法律现实规范周延,而指出法条中的缺漏并提出建议本来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任务。因此,本文仍采用隐名股东的称谓。
有的学者以委托持股协议为视角,认为“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有的学者以法律规范的股东要件为视角,指出“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还有的学者从对立统一出发,把隐名股东的概念与显名股东(又称显名出资人、挂名股东、名义股东、借名股东)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分析,指出“所谓隐名股东指实际向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风险收益,但姓名或名称未记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的人。相对应的,所谓显名股东指未向公司出资且实际上不承担公司风险收益,但姓名或名称记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的人”。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分析方法。在现实生活中,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目的各种各样,但不管如何,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一对矛盾,这样的分析符合现实和人的认识规律。就像有学者指出的:“不宜将隐名股东的动机和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纳入到其定义中,应当扣紧其核心特征——名实不符。”笔者认为,隐名股东的核心特征用“表里不一”来表述更加恰当,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但在工商登记中却以显名股东名义对其出资进行记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表面是显名股东出资,而实际上却是隐名股东出资,这就是概念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