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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在形成过程中,保持其伊斯兰核心价值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与汉族不断融合的产物。回族婚姻习惯法是回族习惯法中最具特色的部分,虽然部分规范已逐渐丧失效力,但是回族习惯法在回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习惯法回族习惯法回族婚姻习惯法
一、回族习惯法概述
关于回族习惯法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多者认为,回族习惯法是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回族习惯法固然以伊斯兰文化为根本精神内核,但是,回族习惯法既不属于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更不能等同于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是一整套宗教教义和制度,它规定了所有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伊斯兰教法要求所有穆斯林顺从安拉的意志,奉行伊斯兰法律制度。在伊斯兰教中,宗教与法律是一对等量齐观的概念:宗教的法律化、法律的宗教化是伊斯兰教法的本质特征。但是,随着回民族的形成而产生的回族习惯法在我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他不属于的范畴,不以强制力保障实施。虽然,回族习惯法的主要渊源是《吉兰经》,是根据《古兰经》的精神实质而建立起来的,但是,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先民移居中国为适应中国的需要的同时保持原有文化特征的结果;因此,回族习惯法中不但有伊斯兰文化的因子,也有汉族文化的因子,抛开回族习惯法中汉族文化的因子,单纯强调伊斯兰教的因子,将回族习惯法归属为伊斯兰教法或等同于伊斯兰教法是不全面的。
因此,笔者认为:回族习惯法是回族在形成过程中,保持其伊斯兰核心价值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与汉族文化不断融合而形成的整套规范体系的总称。它独立于国家法之外,规范回族群众的行为,对回族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
二、回族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回族婚姻习惯法内容丰富,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现仅以回族婚姻习惯法中最具特色的规范加以说明。
(一)阿訇证婚
回族穆斯林在举行婚礼时,会邀请当地的阿訇举行证婚仪式,以取得宗教意义上的合法性。阿訇的证婚仪式,俗称念“尼卡亥”,即祝婚词,由阿訇问新娘和新郎是否愿意嫁给对方,以“安拉”的名义证实双方的婚姻是合法的。有时,阿訇还要写“伊札布”(类似结婚证书),新郎、新娘各执一份。
(二)提倡旱婚
回族习惯法对结婚年龄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男性十二岁、女性九岁就已经发育成熟,可以婚配。因此,在回族群众中早婚现象严重。我国《》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婚姻法作了变通规定,将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但是在回族聚居区,尤其是不发达的地区,回族的结婚年龄普遍低于上述规定,其中以女性早婚更为严重。
(三)禁止与异教徒之间缔结婚姻
回族习惯法将宗教信仰一致看做是穆斯林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禁止穆斯林与异教徒通婚,但是,由于《古兰经》规定:穆斯林可以和“接受天经”的自由女结合。“接受天经”的自由女,泛指犹太教和基督教信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