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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人保护 法治 权利救济 人权保障
论文摘要:在中国努力构建和谐,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对证人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却相对滞后,在举报人、证人进行举报、作证的前后过程中,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方式。证人在作证后遭到蓄意打击报复的恶劣现象,已严重妨碍了中国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因此,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建全证人保护制度,强化证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切实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与利益,对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一、证人保护与构建和谐社会
证人安全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在中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运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加快,举报人和证人的安全问题被提到一定层面,对其保护也已有若干明文,如《》第49条规定,“人院、人民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法律本身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和谐社会是有法治保障的法治社会。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就中国证人、举报人保护的运行实践而言,其情况令人堪忧。2006年,在浙江宁波做小生意的肖敬明为一起凶案作证,办案民警承诺为他保密。可事后因为法院在案件审理时需要实名举报,最终导致其身份泄露遭到报复,全家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还有原安徽省某地级市一区委书记张某,在收到他人擅自截留并转交给他的一封举报其违法乱纪行为的举报信之后,动用手中职权罗织莫须有罪名,陷害报复举报人,导致举报人在狱中非正常死亡。证人遭受蓄意报复的恶性事件一再上演,对证人和举报人的保护不力所导致的后果,已经威胁到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危害到了社会的长治久安。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法治化的社会。健全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其中司法公正尤为重要和关键,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更是一个社会中人们正义信念实现的保障。无论从保护证人的切身利益,还是从维护社会正义与和谐上来讲,寻找的有效的对策与出路,设法走出证人保护的困境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中国证人保护不力的原因分析
1.证人保护范围狭隘,立法不明确。就证人保护的范围而言,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保护仅限于证人本人,这与《刑事诉讼法》明确“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相脱节,不得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造成证人保护的对象模棱两可[2]。还应该强调的是,“安全”一词的范围是广泛的,应当包括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名誉安全等。但是证人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停留在人身安全这一层面上,一些不法分子借机钻法律的漏洞,侵害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大肆毁损证人的人格名誉等,这些行为实质上都威胁到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