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浅谈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学毕业论文

2014-02-28 01:5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浅谈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学毕业论文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关键词: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处罚

  
  关键词: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处罚机制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作为一种普遍商务潜规则的商业贿赂呈高发趋势,已对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文章分析了我国目前反商业贿赂法的立法较为滞后、轻缓和混乱的现状及其缺陷,参照德日等发达关于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提出了完善反商业贿立法的建议。

  据有关部门,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全国机关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共立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达34.2亿多元。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的“潜规则”,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立法至今并不完善。

  一、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

  1.经济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同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我国《公司法》、《土地法》等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

  2.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1996年国家总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9条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作了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人民警察法》、《法官法》等法规中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

  3.刑事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1997年3月修改的《》针对国家L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规定有“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刑事处罚力度,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4.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我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内容包括“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禁止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采取措施保障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

  二、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缺陷

  1.规定抽象。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过于简约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无论是刑法典、单行刑法还是规,对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规定的都过于抽象和模糊。

  2.体系分散。综观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现有立法,从法律层级上看,由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从立法类别上看,有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非常零散,没有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衔接得当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3.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等部门都有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

  4.处罚轻缓。一是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罚款额过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这个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来说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处罚效果。二是对商业贿赂的刑事制裁不够完善。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财产刑,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对犯罪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

  5.规定混乱。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二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导致执法上的混乱,“以罚代刑”现象普遍。

上一篇:关于法律思维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学毕业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