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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发达国家反商业贿赂立法
1.韩国反商业贿赂立法。韩国1964年制定了《关于特殊犯罪的特别法》等,规定分别对受贿、不正当利益获得者、校园非法敛财者、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进行处罚。1981年,韩国制订了《公职人员法》,规定实行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制度、公职人员物品申报制度和退休公职人员就业限制制度,以防止公职人员接受商业贿赂。韩国目前防止腐败和贿赂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就是对各级政府和机关进行清廉度。另一个重要反腐败措施是去年3月由韩国政府、政界和界共同签署《透明协约》,其目标是建立没有腐败的先进型透明社会。
2.德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德国早在1909年就专门制定了《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其后,德国又对该法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并围绕该法先后制定了《标准条件法》、《折扣法》、《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他们和《德国典》以及和1997年修订的《反腐败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3.美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美国非常重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此类犯罪。美国50个州中已有半数以上对商业贿赂罪作了规定,其中纽约州的商业贿赂法最为完善。在联邦方面,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如《法》、《邮件诈骗法》等都对商业贿赂的刑事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几点建议
1.健全完备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应当健全以刑法为主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尽可能使体系内每一项规范都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尽可能制定比较完备全面的规范,少留空白;尽可能使各项规范之间相互协调,消除冲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星法规加以整合。
2.完善商业贿赂处罚机制,健全反商业贿赂法律责任体系。首先应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制度。明确商业贿赂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既包括行贿者也包括受贿者,明文规定所有竞争者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其侵害的预期利益予以赔偿。其次应加强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扩大我国商事、经济对商业贿赂行为惩处的种类。最后应完善反商业贿赂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修订现有刑法,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罪”中专门单设一节“商业贿赂罪”。
3.当扩大贿赂的法定含义。如贿赂犯罪主体、其他非物质性利益或好处的表现形式;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修改贿赂犯罪既遂的标准,对于许诺、提议给予、收受贿赂的行为也予治罪;统一贿赂犯罪的犯罪客体,考虑对于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的可能性;增加贿赂犯罪的资格刑、罚金刑,扩大没收财产的范围等。
4.填补公司、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我国现有刑法规定中,只规定了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人职权的一般商业受贿行为,而没有间接商业受贿的定罪处罚规定,但是间接商业受贿行为同样会给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危害,有时还会影响到我国的。因此,应当在商业贿赂所谓立法中就如何惩治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商业受贿予以规定。以严密法网。
参考文献
[1]黄炜煌.我国目前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及完善立法建言[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2]卢宇.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的思考[J].江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3]傅跃建.中外反商业贿赂立法的比较与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