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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守制期”制度
回族婚姻习惯法不禁止离婚,但反对轻率离异。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导穆斯林:“妇有过,善言以教之,勿轻去。”夫妻之间若出现不和睦现象,双方的亲属必须进行劝导以使其重归于好。回族习惯法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决定离婚的女子要遵守回族习惯法规定的“守制期”。所谓“守制期”,是指改嫁再婚前的待婚期。回族习惯法规定:主张离婚的妻子应该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期”满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再婚,且不会受到舆论的指责。“守制期”制度反映了回族对婚姻的重视,但客观上约束了回族女性的权利,反映了回族社会重男轻女的社会现实。
三、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的快速发展,回族社区的日益开放,回族婚姻习惯法部分规范正在走向消亡。
(一)阿訇证婚正在发生变化
阿訇证婚,是穆斯林婚姻取得宗教合法性的标志。阿訇证婚,是回族婚礼上必不可少的环节,但这种现象正在发生变化。在城市,受过良好的回族青年更重视婚姻在上的效力。他们大部分先领结婚证再举办结婚仪式。
(二)旱婚现象逐渐减少
回族习惯法提倡早婚。但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回族青年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回族女童的入学率也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客观上抑制了早婚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到异地打工的回族青年也逐步增多,在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的同时,他们的思想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部分回族青年达到国家法规定的婚龄才结婚,只有少部分回族青年在未及婚龄阶段结婚。这表明,回族婚姻习惯法的效力已逐渐减弱。
(三)禁止异族通婚的规定正在发生变化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回族婚姻习惯法集中体现了回族习惯法的宗教特点,但随着的发展,禁止异族通婚的规定正在发生变化。传统回族习惯法规定回族女子只可以嫁给穆斯林,不可以嫁非穆斯林男子,除非所嫁男子愿意皈依伊斯兰教。同时,回族习惯法也不允许回族男子娶非穆斯林女子,除非该女子皈依穆斯林。但在城镇,“禁止异族通婚”原则并没有得到严格的实行。笔者发现,在一些大城市,回族女子嫁给汉族男子的情况已有增多的趋势,甚至男方并没有皈依伊斯兰教而娶回族女子现象也很常见。这一现象在水平较高的回族青年身上则表现的更为明显。同时,外族女子嫁给回族男子时,家长也不再强求儿媳信仰伊斯兰教。
(四)“守制期”制度正在消亡
“守制期”制度体现了穆斯林重视婚姻的传统,但是客观上,侵害了回族女性的权利。因此,在一些地方“守制期”制度正在走向消亡。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回族女性往往与回族男性拥有相同的社会地位;随着经济地位的独立,回族女性不再遵守侵害其权利的“守制期”制度。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回族女性可以自由结婚,无需等待四个月零十曰的守制期。
四、结语
回族婚姻习惯法受伊斯兰教影响深远,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其社会功能正在逐渐减弱,但是,作为特征的表现形式,它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可能瞬间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