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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学毕业论文(2)

2014-03-09 01:03
导读:第二,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直接承受主体为何?如果卡号、密码的失窃并非出于持人凸身因素,而且持人对此事先无法预见并难以避免,显然不需要承担

  第二,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直接承受主体为何?如果卡号、密码的失窃并非出于持人凸身因素,而且持人对此事先无法预见并难以避免,显然不需要承担责任。机构则不然,即使其同样不知情,但倘若客户信息资料在金融机构范围内被窃,就其与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当认为其违法了约定的保密义务,即主观上无过错不能作为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理由。此外,根据规定,在金融机构保管之下的持人尚未提取的账户钱款,应当以财产论而并非公民私人财产,故金融机构须直接承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即成为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

  2、从犯罪过程分析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正确界定信用阼骗罪与盗窃罪的要点,关键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本质。盗窃与诈骗犯罪的行为结构、行为方式均有不同。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界限主要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骗于段、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基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加以考察。以该案为例,行为人获取信息、伪造信用卡只是为了其使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占有钱款创造了必要条件,但并等于已经实际占有了相应财产,因为作为财产保管者的金融机构,此时依然实际控制财,行为人犯罪目的能否真正实现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关键还要取决:使剐伪造的信用卡能否欺骗成功。如果无法取款,那么此前的窃取、伪造行为部将成为徒劳。显然,该行为对于财产的保管者即金融机构柬说,并不具有秘密性的特征,而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其“自愿”交付钱款的欺骗性特征。
  这里还涉及一个关键性问题,即ATM机等机器能否作为适格的诈骗行为的对象?传统观点认为诈骗的对象仪限于能够产生思想的生物,如果不存在思想能力,则根本不可能对事实有所认识,也就谈不上认识错误和被骗的问题。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电腑的作用,机器也可以接受人所传递给它的信息并作出人所予哽期的反应,在一定范围内,机器的思想能力与作用方式和人是一样的,而日.可以通过人输入一定的程式加以控制。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机器系人意志的延仲,或者说是所有者的代理,对其不当使用已经影响到其所有人的意思活动,对其实施的欺诈行为应受到欺诈罪的规范,故可以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

  3、从犯罪构成分析受到侵犯的客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正确界定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要点,核心在于犯罪构成中的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护的某种法益。由于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故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意味着发挥法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即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使符合这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
  可见,犯罪客伟作为犯罪分类的基础和标准,对于确定危害行为的犯罪性质具仃决定性的作用。如果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仅涉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无疑符合盗窃犯罪’徉体的要件;如果所侵犯的法益还包括的金融秩序,则符合金融诈骗犯罪复杂客体的要件。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非法占有钱款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柯权,其窃取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即信用卡的公共信用以及信用的发行权。而刚时侵犯了两种法益,符合刑法分则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复杂客体的构成要件,据此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也符合设置该犯罪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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