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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作用学毕业论文

2014-03-12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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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 立案 审理

  论文摘要:执行是指人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即执行是案件程序后的实现阶段,执行的依据为已生效法律文书,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审执已严格的分开,各级法院都设立执行局案件的执行,而财产保全是指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或按审判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即财产保全是在审判程序中实施的,其执行的依据仅为一种可能性,但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紧密相连,财产保全在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事人的争议一旦经立案进入到诉讼程序,这种争议的事实既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诉讼的原则,保持这种争议事实及相关财产于一种相对稳定状态,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该规定或有不遵循的现实可能性,对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灭,那么将使诉讼失去实际价值,使执行成为泡影,因此说财产保全对执行在标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这两者分别发生在立案前和诉讼中,在这一时间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双方争议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而不采取财产保全这一确定财产状态的强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又未产生,缺乏执行的依据,很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也将难以或无法执行,因此说财产保全在保障执行的作用中有着黄金的时间段,如果错过很难挽回。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是指案件的标的物,呆供站起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即对财产保全对象的描述都着重于“将来”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我们在采取这一措施时,都强调安全性,申请人必须交纳足额的担保,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申请,即一旦申请人的申请失实,给对方造成损失,将可进行及时的赔偿,因此,说财产保全措施在保障执行的同时,具有绝对的安全性和可适用性。

  立案、审理和执行是一个案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案件的审理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事实重新用法律确定下来,通过执行得以实现,然而立案、审理又是执行的前置阶段,在立案、审理阶段的诉胶保全和诉讼保全又为法律文书的最终兑现——执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因此,无论在立案、审理还是在执行阶段,都应树立全局意识,把握住执行的黄金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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