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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高校的处分权应否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应该是依法治校的试金石。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逐渐增多,但学生在以学籍为核心的案件中能否直接状告高校,现在规定得并不明确。目前,学生就自己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委申诉,但教委一般都是维护学校利益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把学生推到弱势地位上去了,这种做法必须改变。对此,笔者认为:一是要建立一些中介机构来处生的申诉,以确保学校处分的公正性;二是要允许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提出异议仍至最后向法院起诉,把学校的处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 当前高校管理中对学生侵权的突出表现
(一)侵犯学生的受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和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在现实中,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以2001年文科第一批本科录取线为例,全国重点大学录取线相差100多分,同样500分的考生,在北京可以顺利进入重点大学,而在有些地区却连大学的门都迈不进去。现在,高考虽改成各省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他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没有最终解决公平录取的问题。教育的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而对于那些根本无须作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考生进行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明显存在着对考生进行歧视和滥用职权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
(二)侵犯学生名誉权
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往往将学生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根据最高人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具体规定精神,这种做法已经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
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在利益的驱动下,则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还有些学校没有经过职能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凭借教育管理职权强制代理并在代理购置学生生活用品时提高生活用品的价格。
(四)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作出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从现有的学生诉母校的案件看,学校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此间,都涉及到如何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问题。
三 高校管理工作中对学生侵权原因的浅析
(一)大学生与高校的关系被扭曲
在计划体制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构建起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需要的纵向关系,强调了学校、教师的主导和主体地位。忽略了高校与大学生还存在着一种属于私法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