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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行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的利弊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向来主张“礼主刑辅”,使法律与思想,感化紧密结合,并且儒家主张阿“礼乐刑政”并举,这些对我们今天建设自己的法律体系都有深刻影响。而且儒家一直教导人们经世致用,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无私精神和“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瑰宝。
诚然,儒家思想不可避免的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其思想上的保守与落后,以及它对法治精神的极大破坏。其表现最为明显的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它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对诉讼的惧怕。礼教为主,法律为辅,人们往往崇尚礼节,鄙视法律,尤其是诉讼。而畏官,畏法也常常使人们不敢为自身权利诉诸法律。其次,它是导致中国封建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儒家的影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法附于,而民事法律关系由礼来调整,一旦触犯了礼就科以刑罚。
儒家学说不论其精华还是弊端都对中国封建法律产生了深刻,广泛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对其加以,将其利用到现代法律的构架中,使其再次章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