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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人侦探行业;立法规范
【论文摘要】私人侦探业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发展迅速并且有很大的需求,但同时也存在着整体行业的不规范以及对这种机构与侦探行为的难以调控等问题。因此私人侦探行业虽然在官方的默许等条件下悄然存在,但至今其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所以,加强自身的内部规制并且积极推进国家的认可成为这个行业整体发展的方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及社会分工的细微和专业,新的行业不断发展、衍生,如物流业、社区服务业等。私人侦探行业就是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条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但是和其它行业相比,私人侦探业又有着其特殊的发展条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而侦探业至今缺少法律的规范也造就了目前私人侦探行业处境的尴尬。
1.私人侦探行业概述
现代意义上最早的私人侦探,一般认为是法国人佛朗科斯.尤根.维克多( Eugene Francois Vidocq)。据记载,维克多出生于1775年,曾经当过剑手、士兵,因为有着犯罪前科人狱,沦为囚徒和逃犯。正因为他在狱中对于各种犯罪形态的了解,使他成为了现代和术的第一位职业侦探。
中国私人侦探行业的产生较晚。1992年,以上海端木宏峪为首的几名资深刑侦专家成立了建国以来第一家民间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主要承接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企业与公民个人安全咨询一类的业务。但不久以后,鉴于当时未经注册的“侦探”行业难以,公安部和部门于1993年对各地的此类机构进行了取缔。
1993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中称:“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门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此类机构“认真清理,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这也是第一次以官方的角度评价了私人侦探行业。但是随着的持续稳定增长,整个社会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此类业务一直没有真正停止。一方面因司法体制改革的深人,使得使得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诉讼标的的执行越来越被当事人看重;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与人的观念的变迁,企业与公民个人对于此类专业的调查服务有了新的要求,这直接带动了私人侦探行业的业务类型的发展,比如打假服务、婚姻调查取证、商务调查等。对于这些新型侦探业务,国家机关并未明令禁止,鉴于1993年的公安部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因此私家侦探在我国目前未见任何法律评价,而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惯例,应当认为仍可经营。
2.我国私人侦探行业现状
目前,我国私人侦探行业的业务范围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主要涉及商业调查以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等领域。
私人侦探机构所提供的商业调查的服务范围很广,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企业资信调查。即对被调查企业的资产和信用情况进行的调查,具体的调查内容为:对被调查对象的资产情况、法人或股东背景及信用、履约能力、商业进行调查,客观地了解被调查实体的资产及信用状况。索赔调查。是指发生保险索赔时,对出险案件运用合法手段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调查核实,从而找出出险案件的真相。商业反欺诈调查。除了保险欺诈外,它还负责一些企业的反欺诈以及其他方面的欺诈行为。在中国进人WTO以后,随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的日益增多,因此商业反欺诈调查逐渐作为一个新近崛起的业务门类。四是雇佣资质调查。主要为企业的雇佣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它分为雇佣前调查和在职行为调查。主要的调查内容有:核实调查应聘人员或雇用人员的学历、工作履历、个人经历及表现、个人品行、信誉、家庭背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