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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学毕业论文

2014-04-06 01:03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学毕业论文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被害人保护

  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被害人保护

  论文摘要:传统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存在的缺陷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在这一背最下,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刑事和解是西方刑事司法的一个创举,其最主要的理论核心是恢复正义理论。在我国古代和近代也能找到它的渊源。它体现了公正,效率的价值,契合了构建和谐、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本丈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评价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于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观点。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为了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依法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才既念

    刑事和解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式补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的意义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处理机制,对于积极快速的解决社会纠纷,妥善的处理社会矛盾,最终维持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其意义有以下儿点:

    1.实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双方保护

    传统的刑事案件着重对加害人的刑事追究,认为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对被害人恢复了正义,而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得到补偿则似乎不很重要。刑事和解作为一个透明、公止的纠纷解决机制,更能够赢得双方的认同与好感,因刑事和解的达成而免除加害人刑罚,是同时对被害人和加害人的保护。

    2.弥补追诉模式的不足

    刑事案件的、起诉与有其严格的程序,在揭示过去的真相方面有局限性,往往不能完全查证事实,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刑事和解由十其主动权交由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双方都倾向于达成和解,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己经实现对被告人的处罚,从而弥补国家追诉的不足。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

    条件下,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而国  家的司法资源又相对有限,各级司法机关积累案件的情况比比皆  是,其结果是造成案件处理的拖拉,老百姓对司法机关普遍的不信任。而刑事和解则不同,和解的过程以及最终决定权是由被害人和被告人所自主控制的,司法机关只要监督和解是否合法、正当即可,由此司法机关可以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其他更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去,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4.促进社会团结

    实践中,一些轻伤害案件常常因小事或意气之争而起。通过刑事和解,双方可以互相谅解,既可化解纷争而免于讼累,也可恢复彼此之间的关系,便于以后和睦相处。如果诉诸法院,可能使彼此的关系彻底破裂而无法弥补。此外,一般老百姓对如何适用法律来解决争议,缺乏诉讼常识,尤其在地区更是如此。刑事和解符合中华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传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二、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

    西方各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没有纳入到正式的诉讼程序之中,而是作为由警察、官、法官、社区自愿人员、教会成员所主持的非诉讼程序而存在。但是,刑事和解的结果—刑事和解协议,各国刑事立法普遍予以认可且作为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据,并被广泛运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阶段,同时也成为轻微犯罪发生之后、刑事程序启动前的由社区负责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处分的刑事和解实际上也同时具有替刑手段的性质,因此,非刑罚化是刑事和解发展的主导思想。

    在立法上,在英、法、德等西方国家,制度化的刑事和解已初现雏形。法国议会通过对《法国典》第123条的补充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如认为进行调解可以保证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可以终止因犯罪造成的扰乱,有助干罪犯重返社会,在就其作出公诉决定之前,并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决定实行调解”。,

    最为全面地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国家是德国。《德国少年法院法》、《德国典》、《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从不同角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如“如果被告人己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或者在审判之前至少真诚地努力这样去做,法庭就有权据此减轻刑罚、判处缓刑或对一年以下的自由刑及罚金或免除刑罚”。《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和解对象还扩展到成年犯罪人。根据规定,“如果犯罪人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其行为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补偿,或努力致力于对其行为进行补偿,或被害人的补偿要求全面或大部得到实现的,可依法减轻刑罚或免除刑罚。”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与现状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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