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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行业领域的重头领域在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来说,目前这类调查主要为三大块:
2.1民事侵权行为调查。主要针对一般的侵权行为,如匿名诬陷、侮辱、轻微伤害等因为够不上犯罪,所以无法由国家专门的侦察机关受理,但由于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又需要使用一定的专业调查手段才能有效的查明嫌疑人,收集证据。
2.2婚外情调查。我国规定,当婚姻关系出现纠纷时,应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婚外情是指一方配偶与第三方(或者多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它所侵犯的是配偶之间的忠诚义务,因此婚外情调查内容主要是收集两方目标关系暖昧、已经直接危害合法家庭婚姻关系的证据,从而为一旦出现的离婚诉讼作准备。
2.3可执行财产的寻找。如今广泛存在的拖欠以及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的现象。一些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前转移隐匿财产,从而达到拖欠的目的。这类转移活动的计划性和隐蔽性较强,兼之法院本身执行的弱点,造成了司法实际上的不公正:胜诉方却不能得到执行财产。而具有专业调查能力的私人侦探机构的介入无疑为这类当事人提供了另一种选择。
3.私人侦探活动的立法规范
客观地说,目前中国私人侦探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操作能力还是很有限的。由于没有一套规范的行为准则,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工作效能都无法提升起来。而且市面上的调查公司鱼龙混杂,有些低素质的从业者对客户的不当行为也给行业的整体形象与客户信誉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因此,从立法上对私人侦探的活动做出合理的行为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3.1私人侦探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规以及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这作为一项硬性条款,是私人侦探活动的前提。
3.2私人侦探的活动禁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和被调查对象的隐私。尤其对于第二点,隐私权的保护上,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一般而言,任何机构和个人在获取别人的个人数据、信息时必须事先经过批准且使用公正手段。由于私家侦探并不具有律所赋予的公开的、强制的手段,而且他们开展活动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这就更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3.3私人侦探的活动禁止违反职业。结合现实中的一些行为,大致可以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具体归纳为几点:第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第二,接受被调查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与被调查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即所谓的双向调查,违法忠诚义务,第三,以侵犯被调查人人身安全或隐私的手段进行活动。第四,利用调查业务中所掌握的证据,故意销毁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干扰司法部门人员取得证据。第五,唆使委托人进行违法活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为委托人提供违法的条件和工具。
综上所述,中国私人侦探业要成为一个正式的行业,得到充分的发展,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是最根本的出路。而就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我国私人侦探面临的处境还是十分尴尬的,“游走在法律边缘’,就是私人侦探行业最真实的写照,这样下去会造成私人侦探这个事业的萎缩或夭折,掌握不好分寸早晚会踏人法律的雷区。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实现私人侦探行业的控制对私人侦探进行和规范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