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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权利:近些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农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不断扩大,半数以上居民的收入在人均纯收入水平以下,山区农民收入差距的绝对额呈扩大趋势。其次,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不力。一些地方存在征地不规范的情况,而且征地补偿费偏低。农民不仅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而且获得报偿是非常少的,为了生计,更多的农民涌向了城市。而农民工从事的多是城市中最苦、最累的工作。
第三,权利:农民社会权利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就业权益的缺失;二是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尽管这几年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保障主体责任不明,保障手段单一,相应的保障机制以及法规、政策不完善等。
(三)中国传统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农民的权益保障方面亦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会发现,在我们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的今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因为封建社会的消失而随之消失,尤其在广大农村,长期受到封建传统思想影响较为严重,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当今农村在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和城市相比仍然有着较大的距离,在这样的社会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然得以保留并进而影响着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则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首先,宗族主义的影响严重,在选举中,任人唯亲,以宗族势力操纵选举的事例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宗族主义的影响表现在农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女不平等的观念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大量农村女童的受权被剥夺。由于在广大农村长期以来缺乏民主、平等的观念,并且在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目前在农村依然有一定的,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以及受长期封建主义无讼观念的影响,农民缺乏应有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时至今日,大量的农民依然抱有自古民不告官的传统意识,对待一些地方政府无视农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农民往往是不敢与地方政府进行维权,或者采取了非法律途径,当前大量存在的上访行为以及围堵政府机关的不理智行为,足以说明大量的农民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维,不知道或不敢用正确的法律途径同地方政府对话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一部分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依然停留在传统的官本位思维,把自己视为特权等级,毫无法治观念,无视农民权利,以行为肆意地侵犯农民的经济权利。这都表明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的影响依然强大,而且其自身的一些消极因素没有得到现代化的转化而影响着农民的权益保护。
二、在农村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但是其中的一些消极因素已经影响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尤其在广大农村,这种影响更不可忽视。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保障农民权益,必须要在农村构建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民权利的保障。
第一,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为现代化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构建良好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没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是无从建设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当前的经济落后地区多存在于广大农村,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可以促进农民参与意识的觉醒,使其政治参与能力和自主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我国农村应当要以改善基础设施为切入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继续巩固并扩大对农业直补等惠农措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推进农村民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当前农村一些基层政府干部法治观念的淡薄受到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如官本位思想、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那么,如何遏制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呢?关键在于要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体制改革。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消除官本位思想以及部分干部所抱有的特权等级观念,纠正并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的制度来制约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行使,健全农村政务公开制度,强化农村政务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畅通的渠道来保障农民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肆意膨胀与扩张。
第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旧因素加以改造,发挥其积极作用
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旧的消极的因素,对当前的法制建设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全盘将其抛弃。应当看到在当前的农村,尽管农民不断地受到新的文化因素的冲击和影响,已经有许多农民开始接受新的文化,但是,传统因素在广大农村仍然被人们所虔诚的保留。如果我们完全抛弃传统法律文化,要广大农民马上接受来自西方世界的法治模式是不现实的,更何况来自于西方世界的法治又有多少因素能够真正适应中国的农村社会呢?因此,我们在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以及农民权益保护过程中,应当立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积极因素大力的弘扬,而对一些消极因素则可以加以改造,通过现代化的转化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如无讼的传统观念在当前农村依然影响很大,遏制了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无讼的传统观念的另一面则代表着广大民众对和谐社会的一种追求,那么,我们则可以进行有效地转化,在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当发生社会纠纷与矛盾时,不要一味地鼓励农民一定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合理地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和谐新农村的建设。
综上所述,当今社会对农民权益加以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构建法治社会应有之义,是实践“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思想的具体表现,我们要重视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我们只有深入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影响,才可以“对症下”,加强农民权益保护,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