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摘要:妇女、儿童和老人,相对说来属于中的弱者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不加以特别保护,极易受到非法侵害。律对任何人的合法利益都要予以保护,但这里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同,而是具有特殊保护之意。
论文关键词:婚姻 原则 保障
妇女、儿童和老人,相对说来属于社会中的弱者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不加以特别保护,极易受到非法侵害。对任何人的合法利益都要予以保护,但这里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同,而是具有特殊保护之意。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补充之所以必要,其一是原因,重男轻女的旧思想,在中国延续了数千年之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其二是两性差别,妇女在生理上的特殊性,是不能否认的客观存在;其三是现实要求,目前男女之问在社会和家庭生活的诸多方面,还存在着实际上的差别。
目前,我国的妇女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必须看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包办、卖婚姻中,受害最大的仍然是妇女。在一些家庭中,还严重存在着夫权、家长制和重男轻女的封建宗法思想的残余影响,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严重。干涉已婚妇女的人身自由,无视妇女的财产权利,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的母亲,以及歧视女性继承人等,在一些地方还严重存在。所以,从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情况来看,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妇女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包括:
(一)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国家事务,管理和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9条),等等。
(二)文化权益:“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人学、升学、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15条),等等。
(三)劳动权益:“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22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23条),等等。
(四)财产权益:“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29条),等等。
(五)人身权利:包括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均受法律保护。“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第37条),等等。
(六)婚姻家庭权益:“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42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第45条),等等。
此外,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许多省、市、自洽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实施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更切实、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儿童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一是针对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家庭制度而设立,二是从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的希望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