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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关系层次化
继劳动法之后,虽然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仍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或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发展空间已不局限于这个层面。也就是说在企业层面,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然而在行业、产业和层面,日渐成熟的工会和经营者代表组织的交往互动以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形成,使得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使得企业层面的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愈益受到来自产业、行业和社会层面劳动关系双方代表组织以及三方协商机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与制约。可见,劳动关系在企业、行业、产业和社会不同层面的扩展,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面临的第二个挑战。
(三)劳动关系化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表现为其运作方式已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也就是说,在企业市场化运作中,许多关乎劳动者和经营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不再由政府进行安排,而是由劳动关系双方依照并根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状况,通过自主交涉的方式依法加以解决。同样,在产业、行业和社会层面,所有关乎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也不是由政府进行行政安排,而是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组织或三方机制依法协商解决。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行政监管职能,而是表现在政府职能的履行,主要通过采取劳动立法、政策制定、执法监督等措施,对劳动关系行为进行直接或间接调控。由于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过程展现在企业、行业、产业和社会区域的不同层次,因此诸如就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与福利、劳动力迁徙、劳动争议、与培训等纷繁复杂、彼此关联的劳动关系事宜的处理,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面临的第三个挑战。
(四)劳动关系规模化
劳动关系规模化表现为劳动关系覆盖从业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展。数据显示,在我国目前7.6亿劳动年龄中,为劳动关系所覆盖的从业人员已逾4亿。此外有专家预测,“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存量中将继续“分离出”约1.5亿的劳动者进入城镇并由劳动关系所覆盖。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总量规模的日益扩大,使其成为我国的基本社会关系。正是基于这个判断,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劳动关系问题愈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领域。可见,劳动关系覆盖从业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展,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面I临的第四个挑战。
(五)劳动关系复杂化
表现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和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市场竞争、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以及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尽完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强资本、弱劳动”的劳动关系格局仍将长期存在,一些漠视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将不断凸现,尤其是总量持续攀升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都将进一步导致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甚至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此外,劳动关系的复杂化还表现在职工队伍构成的复杂性,诸如出现在用人单位中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以及集中于非正规就业领域中的农民工群体等。可见,如何应对劳动关系各类矛盾的复杂化,有效依法规范和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面临的第五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