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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构成理念论作为学中的核心问题,无论的倆大法系还是我国,理论研究的前提都是从立场上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对非国家评价机制的关注甚少。本文在对周光权教授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三个因素,即、民意和舆论,考察非国家评价机制在实际中发挥的机制。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 权力 非国家评价机制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中的核心问题。无论何种刑法理论,缺少这一部分,其理论都要是不完整的.西方及我们学者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顺序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但都使用了同一种研究思路,即从静态上对犯罪构成进行描述,并且都是从国家的立场上选取、剪裁、考量行为事实和评价行为性质。但是,司法机关的犯罪构成标准是否是唯一标准?司法机关能否在非国家评价的干预下独立对犯罪构成进行判断?非国家评价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能够评价体系相配合?
对此,有学者提出扩展犯罪构成的理论视野,即从非国家的角度反思刑法机制和刑法理论,“凸显非国家的行为评价机制在确立犯罪构成中所起的作用”着重分析非国家的行为评价机制如何对国家的行为评价机制产生影响.进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要素进行改造和异化。
本文用试将对非国家的评价体制影响犯罪构成理论在必要性和可能性上作进一步论述。
一、犯罪构成理论之基本观点
犯罪构成理论是人们对一种“典型事实”的看法和评价,“可以看作是一座架设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桥梁。案件事实和法规范各为河岸之一端,司法者首先只能站在事实一岸.在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再打量对岸的刑法规范(被要求准绳处理事实),力图通过事实直接过渡到规范。”。大陆法奉行迈耶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由三要素组成:构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英美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包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两部分;而在中,学提出了“三要素说”、“四要素说”、“五要素说”等理论模型,中都包含有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等内容。
二、非国家的行为评价机制如何介入犯罪构成的现实性
传统的权力观是一种国家权力观,国家权力通过法律得以运作。或者至少体现在以法律为形式的权力运作中。而福柯则认为权力并不只是一种禁止力量。它还会产生事物、导致快乐、构成知识、尤其是首先话语,它不是简单的法律加极权的体系,而是一种复杂的策略形式。女口果借鉴福柯理论,在立法和中权力可以不止一个主体,在刑事案件中,多种权力相互交错形成合力,作用于犯罪构成。在各种权力相互作用下,各种各样的因素推动着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最终在这些因素影响下。被告人会被纳人犯罪框架之中。而“行为事实与犯罪构成之间的符合性判断。是定罪活动的核心。”
有关这些因素。周光权教授认为有五个,分别为:危害行为的实施及“典型事实”的形成及存在;受害者及其亲属的震惊与愤怒;集体表象的形成;行为人的忏悔;律的介入。笔者认为。除了以上五个因素之外,还有三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律师、民意和舆论。下文将一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