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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历来是理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关于犯罪构成,学者对此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冼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基本概念,进而简析了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比较
一、概念的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在谈及我国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概念。但在许多学说著作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经常混用,这里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区别,构成要件并不等同于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即犯罪成立必要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由于不同对犯罪成立条件的体系的不同,因此,犯罪成立条件在定义和内容上有所差别。我国的刑普遍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犯罪构成”一词,其犯罪成立条件就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规范(违法性)、责任(有责性)要素的总合。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连接规范和事实的桥梁,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在习惯中,我们通常把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并把犯罪构成要件简称为构成要件。因此,在我国,这二者之间是没有实质区别的。而在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是指“将与各种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性质不同的规范违反行为抽象的一般的类型化的观念形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
犯罪成立包含了诸多条件,学者对其按照一定的逻辑思维提炼并进行了排列,形成并发展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现在的通说是三要件说,即犯罪成立条件包括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具体的犯罪的特征,它包括行为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等要素。违法性是指根据法的见地不能允许的性质,即行为在法的评价中是无价值的。有责性是指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它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期待可能性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