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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理论比较——浅析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2)

2014-04-30 02:02
导读:另外,值得提的是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理论,他认为“构成要件在将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类型化的同时,也要将行为人的道义责任类型化,还要将

  另外,值得提的是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理论,他认为“构成要件在将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类型化的同时,也要将行为人的道义责任类型化,还要将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中具有可罚性的行为用概念加以规定.构成要件是违法并且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的定型”。另外,他还认为构成要件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重要的机能,“唯刑事诉讼的这种内部结构.中的超越性的观念,或者应当叫做‘指导形象’的,就是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英美法系的理论

  英美法系没有构成要件概念,也不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其犯罪论组成内容,其犯罪论体系也不以构成要件为理论支撑点。但是研究者为了方便,有时也将其犯罪论体系冠之以犯罪构成的名称。有学者认为就刑法的共同性质来说,不论哪种刑法理论的犯罪论体系,其性质和功能都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学说。因此也把英美法系的有关犯罪成立的理论框架在此做了归纳与分析。这样无疑的是方便了和大陆法系的理论进行比较。英者的观点认为英国刑法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客观情况这两方面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
  他们的理论认为“要确认有罪时必须证明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外部行为,第二是被告的状态”,并将两者习惯称为“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所谓外部行为,主要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情况及其具体形式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谓心理状态,主要是指人的主观思想方面的内容,他们通常称之为犯罪意图,其内容较广,一般包括“故意、放任和明知是犯罪”这三种情况。从此简单介绍可以看出,英国刑法对犯罪的成立主要是分别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作不同建构的,如果行为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就能够成立犯罪。如果缺乏其中一种因素,就不成立犯罪。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组成因素中,虽然各种具体组成因素的内容可以与大陆法系有某些方面的细微不同,对成立具体犯罪所起的作用也有不同,但是在它们都是组成犯罪的必要因素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在这一点来讲,英国刑法与大陆刑法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根本区别。其定罪的基本思想方法,也是同大陆法系一样,先从客观上的现实表现形式与内容分析其属性,如能够成立犯罪类型的行为,就再在此基础上继续分析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责任和必须追究其责任,如果主客观两方面内容都能各自符合,就可完成定罪的过程。造成两大法系这些相同之处的主要原因,在于它们都是以行为犯罪观作为犯罪的实质内容,因此必然在理论上也都要把客观行为的内容性质与人的主观活动内容和性质通过某种方式联系在一起。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在共同的行为观这种认识基础上,他们必然都会把具体行为拆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然后再对其中的不同内容作各种适合本国实际的理论解释,根据实际需要认定犯罪或者责任。
  美国刑法虽然基本是由英国刑法发展来的,但是也有其特点。美国刑法的犯罪论体系可称为“犯罪构成双层模式”。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方面内容,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指诸种合法辩护的排除。犯罪本体要件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所有犯罪都不得缺乏这两方面内容。”“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要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如果按照大陆刑法的眼光来分析英美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可以说其本体要件基本是构成要件的内容,即客观行为及其主观状态,也就是行为的客观面和主观面,这基本上就已经把犯罪行为统一在一个理论范畴之内;而所谓责任充足条件,其实只是有关刑事诉讼上的一些有关责任方面的辩护具体内容,是诉讼活动中辩护理由的和上升后演化的实体范畴,有些类似于大陆法系中违法论和责任论中的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的内容。所以,即使按照美国刑法自己的体系来分析,其犯罪体系第一层次中犯罪主要部分也已经是把犯罪的主客观两方面内容基本规定完结,只不过在责任部分继续排除更多的一股性质符合而具体个人无刑事责任的情况而己。
  应当说这其实与大陆法系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后继续需要在违法性和有责性方面的排除没有什么很大的本质差别。因此总的来说,其在组织结构上亦有自己特色,但法律原则实际仍然是基本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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