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完善(3)
2014-05-11 01:40
导读: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更多地走民事救济途径,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维权成本。但随着知识产权与国家经济 政治
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更多地走民事救济途径,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维权成本。但随着知识产权与国家经济
政治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问题远远超出了私权保护的范畴。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当承当更多的责任,权利人不应承担过多的义务。所以,在海关保护程序中,法律也应当减轻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一方面,取消或降低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时递交的担保;另一方面,由国家承担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所需的有关费用。
3.5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自己行为不当或滥用知识产权从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故我国现行《海关保护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权利人如果因为申请不当而给收、发货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取货样后因过错造成货样被损坏或丢失的以及泄露或非法使用收发货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受到包括损害赔偿、罚款、中止保护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相应处罚。
4.结语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各国知识产权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一个国家境内保护措施的有效补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对合法、公平的开展国际贸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TRIPS协议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的最高成就的代表,吸收了国际上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法律文化。按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履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关注、研究并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们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规则,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边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