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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2014-05-16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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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从参加人 第三方被告 交互诉讼

内容提要: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关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要求对其改革的呼声很高。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就有200余篇。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论文中虽不乏闪光之处,但总的看来,却长期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也很难为即将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一个成熟的方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研究者的重点多集中在现行制度弊端的剖析、国外相关制度的一般性介绍,以及改革主张的提出方面,而对域外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制度增设的具体方案、改革中的难点及其解决则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为此,笔者拟在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就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无独立请求权制度之概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条款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地位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根据该规定,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合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本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他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一定的牵连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将他们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里加以解决。在这个诉讼程序里,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该当事人胜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如果该当事人败诉,他就可能在法律上负有某种义务。因此,他参加诉讼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是,无论他参加原告一方,还是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一种诉讼参加人。他参加诉讼虽然维护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在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他与他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式上利益一致,实质上又潜在着对立性。当他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胜诉时是统一的,败诉时往往又是对立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第三人本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通知其参加诉讼;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案件的处理结局不需要由他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他只享有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和义务,如委托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本案材料、进行辩论等,而不能享有当事人的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果案件的处理结局需要由他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他享有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和义务。
  上述制度虽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但在实施中也产生了不少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情形。在有些法院,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甚至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工具。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类似制度之考察
  
  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有关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又各有所异,不仅两大法系之间的第三人制度存在差别,即使同一法系内也不完全相同。
  从第三人的分类来看,我国与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的分类相同,都是以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大类。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类似于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与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从参加人或辅助参加人以及美国的追加第三人均有相似之处。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德日的主参加人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内容上仅稍有差别。而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国外的相关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则存在较多问题和难点,内容上亦有较大差别,这也是学界对第三人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后者的主要原因。
  (一)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制度
  1.从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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