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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图书馆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学毕业论文(2)

2014-05-20 02:32
导读: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
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2条和第43条对五种法定许可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图书馆信息服务在信息传播中依法办事,做到合理使用或法定使用,就能规避侵权风险,既保障了著者的个人利益,又满足了公众的知识信息需求,促进知识信息的共享。
    三、规范服务行为,合理使用信息资源,传播科学文明
    规范服务就是制度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图书馆信息服务行为,它是对图书馆信息服务行为的规定,是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以及传播的规定。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范图书馆信息服务行为,合理使用信息资源,保证图书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传播科学文明。
    (一)使用复制权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图书馆在数据库建设或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在馆际互借或文献传递中,往往会通过影印或扫描建立数据或制作文献资料副本。不论是传统的复印,还是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都面临复制权问题。只有在非营利、非商业、非系列的状况下,在以满足社会需要或读者需求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中的复制权。从而做到保护著作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复制权。
    (二)使用信息传播权
    图书馆信息服务最直接表现为信息传递或信息传播,在图书馆馆际互借工作中,信息传播权问题尤其表现明显。图书馆馆际互借是图书馆之间根据协定相互利用对方的馆藏来满足本馆读者信息需求的文献外借方式,是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外延,是馆际间合作的一种方式。它能将参与协定的其他图书馆的馆藏作为本馆馆藏信息资源的延伸,从而弥补各自馆藏信息量的不足,实现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的共享。传统环境下的馆际互借一般是实体的书籍或期刊等文献在各馆之间流通,其传播范围是有限的。现代图书馆的馆际互借更多的是在网络的环境下,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传递。由于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其信息接受对象难以跟踪了解,对信息利用的结果无从知晓,因而面临信息传播权问题。图书馆在信息传播中,特别是在馆际互借中,应给所传递的信息注明权属或给读者予以友情提示或告知。
    (三)使用版权或发行权
    图书馆在对科研情报研究的二次文献中,在开发数据库时,都面临着版权问题或发行权问题,特别是对声像资料的翻录、翻译,录音录像、影视作品的版权或发行权问题。图书馆在信息服务工作中,应根据合同协议分清权属,正确使用版权或发行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四)发表权
    图书馆在开展知识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中面临知识信息发表权问题。图书馆请著名的专家、学者,为广大的读者讲学,进行学术报告、知识讲座,讲授的知识信息,有的是讲授人未曾发表的,特别是高校图书馆收藏的优秀学生论文,是作者不曾发表的,在传播过程中,都应征得讲授人或作者本人的同意,在保护讲授人或作者权益的同时,正确使用临接权,使图书馆能够成为版权人和读者的桥梁,成为信息资源的管理者,成为知识共享的组织者,成为信息传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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