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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图书馆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
论文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图书馆信息服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图书馆信息收集更及时,信息传播更广泛,但也面临着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只有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才能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保障图书馆信息传播;规避侵权风险,依法合理使用或法定使用;规范服务行为,合理使用信息资源,传播科学文明。
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的发明创造,离不开文明的传承,更离不开科学文化的传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图书馆已由过去单一的图书文献服务进人到电子图书、多媒体、多功能的信息资源数字化服务。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信息传播更及时、更方便、更快捷,同时图书馆也面临着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提出一管之见,与专家、学者共同探讨运用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解决图书馆信息传播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一、传播信息是图书馆的使命,保护知识产权是图书馆的责任
图书馆是社会文化教育服务机构,是信息的存储中心,更是信息的传递中心。在广泛传播文化知识、传递信息资源的工作中,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保障作者的个人权利。
(一)保护知识产权是保障人类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慧财产权。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在科学和文学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产以及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力总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文化知识的创造发明者,从而激励知识创新,激励发明创造,激励文艺创作,也促进科学成果的转化应用,文学艺术成果的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是人们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理论体系,其本质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障人类智慧财产权。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规避侵权风险,依法合理使用或法定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有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作品信息”。其法定许可五种情形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2条和第43条作了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