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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学毕(2)

2014-05-24 01:45
导读:也就顺理成章了。 1998年,国家在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宽口径、厚基础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思想指导下,将法学本科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并将经济
也就顺理成章了。
      1998年,国家在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宽口径、厚基础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思想指导下,将法学本科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并将经济法学作为其14门核心课程之一。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在此背景下,经济法学逐渐得到社会和官方的认可,最终得以确立。在经济法学趋于健康稳定发展的新阶段,人大经济法学重整士气、更上层楼,系统构建了经济法部门的教材教学体系,继续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人大经济法学科的专业方向包括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税法、金融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消费者法等。其中,史际春教授专攻的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总论》和《企业和公司法》;徐孟洲教授专攻的财税法、金融法,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税法学》;吴宏伟教授专攻的对外贸易法、竞争法,朱大旗教授编著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金融法》,宋彪副教授专攻的规划和产业法,孟雁北副教授专攻的能源法和竞争法,等等,都在同行中赢得了认可。
      人大经济法专业还承担了全国自学考试、中央电大、高职高专、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等)、后续教育等方面的经济法概论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工作,完整地构建了“总论—分论—教辅—案例”四位一体的教材教学体系。宋彪副教授主编的经管、理工等非法学专业通用的《经济法概论》,成为全国最受欢迎、使用最广的一本同类教材。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经济法教学由课堂教学、专题讨论、学术会议、社会调查等多环节构成。课堂教学采用包括案例讨论在内的方式;专题讨论涉及国内外学者、官员、实业界人士的演讲,以及研究生、博士生论坛;学术会议包括“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财经法论坛”、“反垄断法高峰论坛”等定期会议和系列讲座;社会调查实践要求学生参与经济执法、司法实习,企事业、律所等中介组织的活动。至2010年的最近5年,“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荟萃全国经济法同仁,分别就“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和谐社会建设与地方经济法治、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经济法、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金融法治新发展等议题进行深入研讨,促进了学科水平提升。人大经济法学研究中心自2000年起编辑出版经济法专业刊物《经济法学评论》,也成为反映人大经济法学科成果、支撑高水平经济法教学及其对外交流的平台。
      二十余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科培养的各类学生中,有许多已成为在各自的岗位上崭露头角的尖端人才。
      三、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
      近三十年来,人大经济法学经由潘静成、刘文华、王益英、宋金波等老一辈学者的开拓,史际春、徐孟洲、吴宏伟、王欣新、朱大旗、宋彪等中青年学者的传承和发扬,逐渐形成了有人大特色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包括:
      (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学科,需要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对经济法作出定义,以明确概念,作为学科的起点。但在经济法学发展的很长时间,人们对经济法只有宽泛的或者定性的定义,从而妨碍了它的科学性。经过多年研究,人大经济法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经济法作出定义,并在后来反映到人大的经济法教科书中,即: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该基本定义为经济法学作为学科的确立和展开提供了学术基础;以此为前提,也不排除可以从性质、地位等各种角度对经济法作其他界说。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与传统法律学科相比,经济法学研究中总论和分论脱节的现象比较突出。究其原因,在于其作为新兴学科,尚未能很好地概括经济法部门的基本原则,有关“基本原则”或者超出法和经济法的范畴,或者只是某项具体制度的原则。为此,根据经济法的历史和现状,人大经济法学科提出,我国经济法应当遵循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相统一这三项特有的基本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的执法、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这是由公有制财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及其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辐射所决定的一项最根本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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