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学毕(4)
2014-05-24 01:45
导读: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及其秩序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活动法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消费者法。 经济法调整的公私交融性质的经济活动
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及其秩序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活动法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消费者法。
经济法调整的公私交融性质的经济活动,主要是有国家意志直接参与其中的交易活动,表现为法律制度就是经济合同法。对此,应根据这种经济活动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在传统的(民事)合同法律制度之外,对经济合同重新定位,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其中,应当基于其公私融合性,强调遵守法律和政策、厉行节约、政府一方公开操作、非政府当事人以竞争方式取得缔约资格、依法监管和反腐败等,不同于民事合同和政府行政运作的基本原则,并对有关具体经济合同的要点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在我国,典型的经济合同包括政府
采购合同、政府特许
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农村土地
承包合同等四种形式。此外,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借贷合同、政府
担保合同、无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合同、国有企业承包合同或
租赁合同、特定领域存在的指令性生产或国家订货合同等,也都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法不仅从交易的角度,还要从竞争的角度调整市场主体的活动。竞争法是国家促进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竞争之法,其中固然不乏管理因素,但其调整的出发点或立足点仍是市场主体的活动,所以将竞争法纳入经济活动法而非管理法,更合乎其本性和宗旨。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法是竞争法的姐妹法,竞争法是从生产经营者相互关系的角度、消费者法是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关系的角度,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其目标是“公”,出发点或立足点是“私”,着眼于消费者的弱者身份而给予倾斜式调整或救济,所以也将其纳入经济活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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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是国家监督、管理、调控对外贸易关系的法,集中了国家鼓励、限制或禁止对外经济关系的原则立场和制度措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此外,与对外贸易具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注释:
[1]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01年3月20日。
[2]参见刘文华:《当前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2001年高等工科院校经济法研究会年会论文,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