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学毕业论文(5)
2014-05-24 01:45
导读:当代中国,传统论证 政治 合法性的政治性宏大叙事话语,已让位于民主、法治、人权等合法性论证方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民的合法
当代中国,传统论证
政治合法性的政治性宏大叙事话语,已让位于“民主”、“法治”、“人权”等合法性论证方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款的入宪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表明党和政府已开始认识到必须为执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新的论证。事实上,人类历史经验表明,税收法定原则的诞生是人类步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近代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均是由反抗不合理的税收而起,革命中所诞生的法律文件均确立了税收法治的思想,“历史表明,税收法律主义在近代法治主义的确定上,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 [41]“统治者需要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理念,一开始是作为一个征税问题的主张而提出的,这一主张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一切法律问题上的主张。” [42] 因此,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上确立并在实践中切实遵守税收法定原则。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征收物业税的呼声高涨,除物业税以外,政府财税部门还一直在等待时机给水资源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奢侈品消费税、环境税、赠与税等颁发出生证。笔者认为:近年来,中国纳税人纳税痛苦指数已连年居于国际前列,在这种情况下开征新税是否有伤及税源以致竭泽而渔之嫌姑且不论,为避免税收合法性资源的流失,如果开征新税,至少在程序上应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进行。
注释:
[1]陈敏:《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40页;黄俊杰:《宪法税概念与税条款》,传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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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洛克:《政府论》(下),矍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89页。
[3][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
[4][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页。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6页。
[6]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社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590-591页;[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
[7]王鸿貌、陈寿灿:《税法问题研究》,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68页。
[8]许宗力:《论法律保留原则》,载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32页。
[9]黄茂荣:《税捐法定主义与税捐工具》,载黄茂荣:《税捐法论衡》,植根图书出版1990年版,第20页。
[10]张劲心:《租税法概论》,三民书1979年版,第7页。
[11][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4-65页。
[12][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4页。
[13]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14][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50页。
[15]柯格钟:《税法之解释函令的效力——以税捐实务上娼妓所得不予课税为例》,成大法学第12期,第77页。
[16]黄俊杰:《解释函令对纳税者之影响》,载《纳税者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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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