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在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化道路学毕业论(3)
2014-05-25 01:23
导读:一定时期的国有或垄断是必然的。资本具有逐利性,趋利避害的本性必然使其流向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部门而回避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
一定时期的国有或垄断是必然的。资本具有逐利性,趋利避害的本性必然使其流向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部门而回避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因自然垄断行业牵涉国计民生,在私人资本不愿或无力介入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这些行业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国有化或国家控股;或通过财政补贴、特许经营等引导私人资本进入,以消除经济发展的障碍。当然,国有化和垄断都不是目的,市场化的国家均强调国家超脱于市场竞争,不“与民争利”。
3、从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来分析 [5] [5],自然垄断行业提供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其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前景,处于“瓶颈”地位。这些行业一旦出现问题,必然危及制约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产生活乃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因而,无论从可持续发展还是从经济的稳健运行以及社会的稳定来看,都应保证该行业正常运营。
4、自然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所涉行业均关系国计民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基本服务,事关经济安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公益性被视为是第一位的,但强调其公益性并不否认其营利性,以维持其发展和正常运作。
三、在市场经济法治条件下的自然垄断——自然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化道路
1、改革——自然垄断继续存在的必由之路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对传统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开始拉开了序幕,到目前为止,石化、电信、电力、民航、铁路、邮政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革。经过分拆重组,除了石化、邮政、铁路行业外,我国电信、民航运输、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在形式上都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建立了多家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企业运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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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改革形势并不令人乐观。在这场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重大的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改革思维模式过于单一化。改革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改革者应该结合社会具体情况对改革对象采取合适的改革措施以取得理想的改革效果。考察我国目前对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改革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分拆包括横向分拆、纵向分拆和纵横分拆。对电信、电力采取的是横纵双向分拆。这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造成竞争,但从改革后所形成的实际局面来看,这种分拆或者是稍微改变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的类型而已即将独占变为寡头竞争(将综合垄断改为专业垄断或者将全国垄断改为地域垄断)或者造成了行政性分割和集团分立使某些行业如航空航天工业的整体性受到破坏,改革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
第二、改革后产权仍然单一。在改革之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所有业务,包括相关的可竞争性业务均由国家垄断经营,所以导致了自然垄断产业产权的单一化。改革后的自然垄断行业中具有独立产权的主体基本为国有性质,民间性的资本很少。这影响了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对于改革后自然垄断产业产权单一局面,这固然与自然垄断行业资本的大规模性有关,但并不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三、法人结构治理改革严重滞后。与对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所采取措施的严厉程度和所涉及的广泛程度相比,对相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还不到位。改革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在其法人治理结构上仍然存在很多的传统问题,如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 、董事长超强控制、股东缺位、三会失衡、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等。这严重影响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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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政府管理滞后。虽然我国早已开始推进“政企分开”的改革工作,但到目前为止,政企分开的明朗度还比较低,导致了政府职能缺位与越位严重并存。这在传统上由政府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第五、相关配套立法严重滞后。就当前我国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来看,比较之国外,明显是处于滞后状态:我国不仅没有相应的产业法,而且也没有专门的对垄断行业实施监管的法律法规,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产业改革的效果与进度。
2、规制——当前条件下自然垄断的法治化生存
无论自然垄断行业如何改革,他们都必将受到法律的规制。这不仅是由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1) 关于自然垄断的规制主体: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和利益的多方面性,因此对自然垄断行业依法进行管理的主体就不可能单一化。从维护和保证自然垄断行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资源的角度来看,自然垄断行业的管理主体主要涉及到反垄断主管机关、产业主管者、其他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反不正当竞争机关、价格部门等则在各自的权限范围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配合前面主要的自然垄断产业主管者做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理工作。尽管需要多个执法主体的协作,反垄断主管机关和产业主管部门仍是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理最为重要主体。
(2) 关于自然垄断的规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