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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在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化道路学毕业论(4)

2014-05-25 01:23
导读: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对日常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较早的时期,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多采取国有化的办法并将其置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后来,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对日常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较早的时期,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多采取国有化的办法并将其置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后来,由于政府管制措施的失灵以及技术发展等因素地作用,自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自然垄断产业改革,逐步趋于放松管制并适当的引进竞争。过去,政府将自然垄断行业牢牢置于自己的管制之下,鲜有专门立法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的不断完善,单纯依靠政府和政策来管制自然垄断行业显然已经不能符合法治化的要求了,于是《电力法》、《铁路法》及《民航法》等一批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就成为了必要。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条件下,就是要求转变观念,把由传统的政府管制自然垄断行业的观念向着由法律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观念转化。
 
    3、展望——自然垄断在法治化下的发展方向
 
    实践证明,自然垄断行业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在市场经济的法治条件下更好地存在,但如何管好自然垄断行业,或者说用什么方法管好自然垄断行业就成为了各国政府不得不首先面对的重大课题。政府的政策往往有相对不稳定性,因此,用政策来管制自然垄断行业显然不是高明之举。政策之下的管制不仅让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在面对重大抉择的时候无所适从,对整个市场的其他参与者把握市场的能力也提出了其无法达到的高要求。政策的相对不稳定性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运行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我国早就提出了“依法治市”,虽然这里提到的“市”并不完全指的是市场经济,但这句话活用到市场经济上也是一样,因为市场经济不仅是竞争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在法治的条件下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和谐发展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也是市场参与者对整个市场环境所提出的最为基本的要求。政府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笔者认为,现代政府在市场中应当甘做一个“隐身人”,他在制定完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之后,就不宜再在市场上频繁现身了,他应该隐身到市场大舞台的幕布之后,仅用“警惕的双眼”注视着市场经济舞台上的“演出”就可以了。只有当“舞台上”出现了其自身难以协调的问题之后,政府才应当伸出援助之手。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对自然垄断也是一样,过去总是认为自然垄断行业都关系到国计民生,放松不得,于是政府就对他们格外关注,不断用政策加以倾斜保护,可经过实践证明“温室里的花草经不得风雨”,一旦受到外界市场的冲击,那些本来看起来非常强大的自然垄断企业就经不得一击。这一切都是根源于政府的“娇生惯养”: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有了政府的保护,能保证获得一定稳定的利润,这极易导致这些企业不思进取,在技术上因循守旧,滥用其垄断地位,随意提高产品的价格,降低服务质量。 [6] [6]一旦遇上问题就把责任推向政府,这样下去,最终的结果必将危害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逐渐放松对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行政管制,放手他们于市场,让他们慢慢适应市场的竞争环境,让他们和其他企业一样在市场竞争中搏杀,而这一切应当从加强对自然垄断企业的法律规制开始。当然,放松政府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彻底撒手不管,依法管制自然垄断企业也绝不意味着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和其他行业相同的立法。毕竟,自然垄断企业有着他自身性质的特殊性;毕竟,他们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行业。
 
    那么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应该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应该搭建这样的一个针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制框架:
 
    1、  自然垄断行业进入立法:
 
    这里所采取的市场进入的法律管制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设立产业进入门槛是有很大区别的,在这里它有两个层次:一是对资本性质的法律管制。法律原则上允许不同性质的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例如不仅允许国有资本参与电网的运营,也允许民间性质的资本参与电网行业的运营。这不仅仅有利于改变投资单一化的局面拓宽自然垄断产业投资资金的来源,更有利于相关激励机制的功能发挥。但不同性质的资本最终必须融汇到独占或者寡头的企业形态之中,这是由自然垄断行业效率要求。但是由于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同等地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稀缺资源,为了兼顾效益与安全等因素,民间性质的资本进入要受到完全的禁止或者份额的限制。这一般仅仅局限在自然垄断行业的非竞争领域范围内;二是市场进入经营者的法律管制。自然垄断行业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块即非竞争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非竞争业务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不允许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的随便进入。管制部门依据合法合理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产业的经营者,并实行独占或者寡头经营;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可竞争业务,根据自然垄断产业市场的发展需要合理准确的允许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进入参与竞争,形成相对规模的市场竞争。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  自然垄断行业运行立法:
 
    目前,我国为促进自然垄断产业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制定了《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邮政法》、《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有了这诸多的自然垄断行业立法,但这些法律却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7] [7]:其立法理念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安全,但在某些时候却成为自然垄断行业利益的保护伞。有的行业立法尚且缺位,如《电信法》。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我国对各类自然垄断行业的基本法的制定和完善具有紧迫性。
 
    3、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立法:
 
    依法建立完善的定价机制是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有益之举。虽然我国《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但并不完善。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定价实体的缺位。相对政府严格的价格管制而言,我国的自然垄断企业只有价格建议权,而没有价格决定权,这是不合理的。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定价两难问题 [8] [8],因此自然垄断企业有权利根据合理的条件与具体的环境进行产品或者服务的定价,但企业的定价必须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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