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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保障学毕业论文(2)

2014-05-25 01:26
导读:基于住房权属于社会权的范畴,国家必须为公民积极地创造条件和机会,实现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以及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住宅。 3、住房权
基于住房权属于社会权的范畴,国家必须为公民积极地创造条件和机会,实现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以及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住宅。
      3、住房权的实现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罗尔斯在其论著《正义论》中提出正义的一般观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平等者[9]。具体说来,正义包括平等和差别两个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要求机会平等、自由竞争,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天赋、机遇不同,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出现不平等的情况,这种不平等需要缩小和弥补,这就是“差别原则”强调保护最弱群体的意义所在。具体到住房权上,我国实行住房改革后,城市居民的住房来源绝大部分依靠市场的调节,由于市场失灵,分配不公等原因,导致城市中低收入阶层面临“住房难”问题。为了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少数人的生存和尊严,国家有义务保障他们的住房权,国家出台保障房政策,就是差别原则的体现,是为了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每一个公民。
      4、住房权的实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民生关乎民心,民心关乎政权,安居才能乐业,对于安土重迁的中国人来说,没有什么比拥有一个栖身之所更为重要的了。“人无恒产则无恒心”,把实现住房权当作社会和政权稳定的前提,是历朝统治者们的执政圭臬。众所周知,最稳定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型的,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处于两端,中产阶层处于中间。造就一个庞大的中产阶层以实现社会结构的优化,以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协调发展,业已成为中央高层与社会各界的共识。为此,国家要切实解决目前的高房价和低收入者住房来源问题以保障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得以实现,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大学排名
      二、我国城市居民住房权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但还有不少城市居民的住房权无法得到保障,仍然面临“住房难”的问题。
      (一)我国城市居民住房的现实状况
      一方面,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各级政府为了保证GDP的增长,普遍将房地产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偏重于推行房屋自有的住房政策,将大多数社会成员推入房地产市场,鼓励社会成员买房,造成房地产过度市场化,忽视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同时,由于投机性买房和炒房现象的存在,助推房价不断飙升,高歌猛进的房价,不仅城市低收入群体买不起住房,而且中等收入者大多也是望“房”兴叹。中国目前各大城市的房价与收入比指数严重超出了居民的可承受能力,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经济蓝皮书》披露,我国2009年城市居民房价收入比高达8. 3倍,大大超出合理承受的范围。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不足,保障范围覆盖面狭窄。供地方面,现有的权威数据显示,2009年1至11月,我国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27. 54万亩,仅完成年度计划供应量的46. 66%。投资方面,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8月底,当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率只有23. 6%。另有一些地方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经济”却不“适用”。在“土地财政”之下,地方政府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往往是低价格、较偏远的土地,大多远离主城区,交通落后,学校、医院、商业等配套设施不完备,周围区域产业欠发达,就业机会也少[10]。结果是不少中等收入者买不起房,许多低收入者无保障性住房可居,其住房权难以实现。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许多城市居民住房权难以实现的原因
      1、政府重视和法律保障不够。
      (1)政府重视不够。住房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要解决城市弱势群体住房的问题,只有依靠国家的积极作为才能做到。但是,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长期缺乏住房人权意识,认为住房问题仅仅是经济问题、产业问题,而忽视了住房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一个分支,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政府完全有义务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实现,但在政绩和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对发展房地产市场乐此不疲,而对于廉租房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采取尽可能的控制措施。
      (2)现行宪法未对住房权加以确认。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对于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颁布自由与平等的宪章的目的,就在于使今天所赋予的权利不会在明天被剥夺。”[11]法在以国家意志赋予人民法律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家机关为实现此种权利而应承担的职责。因此从法律层面来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的实现是非常必要的。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此规定仅仅是强调住房权中住房自由权,并未涉及住房保障权。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中公民住房保障权的缺失会导致国家逃避在住房保障上应尽的义务。
      (3)缺乏狭义法律的直接保障。在我国宪法还不能直接司法适用的情况下,法律(狭义)对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目前与住房有关的规定一般只限于部门规章,更多的是以决定、通知的形式出现。其法律位阶太低,对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强制力不足。公民也因此觉得享有住房权仅仅是政府的“施恩”而非自身的权利、政府的义务。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住房保障政策存在失误和执行不力问题。
      (1)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的住房改革政策过于依靠市场且对商品房市场的调控不到位。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计划的福利房分配政策,单位体制内的成员由单位解决住房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住房供给从逐步的商品化向全面、快速的市场化方向发展。由于住房兼具民生和商品双重属性,大多数国家住房既有市场供应的商品住房,又有政府支持投资的公共住房。但我国在过去10年过于重视通过房地产市场解决住房需求,面向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许多地方未能建立起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而是试图以“人人买房住”来实现全社会的“住有所居”。结果导致房价的过快上涨,使那些低收入家庭更加买不起房。这种只强调住房的商业属性而忽视其民生属性的指导思想,导致私人住房和公共住房发展极不平衡。
      进入新世纪后,中央政府开始调整原有的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意图平抑房价与调整房屋供给结构,使多数人都住得起房。但因没有触及体制问题,且一些地方政府执行不力,宏观调控往往成“空调”,成效不大。

    (2)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推出过晚,欠账太多。城市日益严重的住房问题使政府逐渐认识到通过市场化让所有家庭拥有住房的所有权,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住有所居不一定要对住所拥有产权。2007年,我国开始转变“重市场、轻保障”的住房供给模式,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由于推出过晚,部分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仍然滞后,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仍然突出。此外,保障性住房具有社会保障的属性,其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这使得长期以来以房地产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较小,欠账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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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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