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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保障学毕业论文

2014-05-25 01:26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我国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保障学毕业论文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关键词: 住房权/城市居民/人权保障 内容提要: 安居是人

关键词: 住房权/城市居民/人权保障

内容提要: 安居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享有适当住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关系到人们能否有尊严地生活,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为此,国家应该认真对待住房权这一基本人权,更新思路,改进制度安排,有效整合资源,多管齐下,确保城市居民“人人有适当的住房”,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 
 
      “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的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也是今年“两会”的热议话题。住房问题之所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首先因为它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其次在住房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蜗居”、“蚁族”、“房奴”等社会流行词折射出中国人的住房之痛。过去一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火爆、房价飙升的背后,是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和大量“夹心层”游离于住房保障体系外的无奈和辛酸。据2009年12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经济蓝皮书》披露,我国房价收入比超过合理承受范围,85%的家庭无力买房[1]。因此,国家有必要改进制度安排,完善立法,加强监督,整合资源,多管齐下,确保城市居民“人人有适当的住房”,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
      一、住房权的概念及其实现意义
      公民住房权是近几十年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基本人权概念,它经历了政府无责、政府承担道义责任、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演进过程[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民衣食无忧之后,住房作为生活必需品便很自然地成为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住房和医疗、教育问题,被人们称为压在最广大人民群众头上的新“三座大山”。如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中国政府面临的新问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住房权的概念
      住房是个人生活的必需品。马克思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3]”笔者认为,住房权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住房权是指具有平等地位的公民及其组成的家庭,以获得可以承受起的、适宜人类居住的由国家和政府保障其实现的,具有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具体说来,它包含以下子权利:第一,是住房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是房屋居住权,指住房使用者虽不具有产权,但具有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第三,是住房保障权,指政府有义务构建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使一国公民免于受到诸如住房紧缺等难题的困扰;第四,是住房宜居权,指住房环境与居民的文化生活习惯相适应。狭义的住房权不包括住房所有权,它仅指政府有责任保证所有社会成员住有所居,强调的是每个公民有权拥有一个像样的栖身之所,而不一定对住房拥有产权。本文采用狭义的住房权概念。
      (二)住房权的理论依据
      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其理论基础是人权理论和国家责任理论。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综合性和本源性的权利。所谓人权的综合性,是指人权是由众多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人权的本源性一方面指人权是人取得和享有各种具体法律权利的基础,另一方面指人权也构成了公共权力正当化的来源和基础[4]。即国家的建立不是靠武力与强制,而是所有人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人权,彼此间达成一个基本契约,并建立国家来履行这个契约,因此,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所有人的生存环境,以更好地保障和实现自己固有的人权[5]。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住房问题是任何社会和国家都不可忽略的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衡量标准。住房权是一项满足人类最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更是一项具有复合性的宪法权利,需要国家积极主动地保障才能实现。具体来说,国家对住房权的实现有以下三个层次的责任:其一是市场保障,对于完全靠公民自己购买房屋的情形,国家的责任是发展并规范健康的商品房市场;其二是援助性保障,即政府通过一定的补贴资助公民购买房屋来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实现;其三是救助性保障,即对无力买房者,政府通过提供廉租房,以实现其住房权。总之,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权及对人权的有力保障。住房既有商品属性,又是重要的准公共产品,因此,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实现,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权实现的意义
      由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1、住房权是一项影响公民许多重要权利实现的基本人权。衣、食、住、行是人们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住房权是源于人的自然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基本人权。根据联合国一些人权机构的分析,许多人权的享有都离不开适当住房权的实现。这些权利包括: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自由选择居所的权利,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人身安全的权利,个人隐私、家庭、住宅和通讯不受任意侵扰的权利。同时,享有适当、安全和有保障的住房对于人们能够享有如下权利具有重要影响:环境卫生权、获得高标准精神和身体健康的权利等[6]。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住房权作为基本人权后,联合国多部人权公约及区域性人权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将住房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固定下来。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2、住房权的实现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权,在对待国家和人民关系方面,英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国家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7]温家宝总理也说过:“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8]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来源和基础。如果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属于消极义务,国家只要不采取侵犯个人以上权利的行为就基本上可以保证其实现,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消除因经济、社会的不公平而引起的社会弊端,保护和帮助弱者。在国际公约中,住房权主要规定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中,我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也把住房权放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中。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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