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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酒驾”肇事犯罪观念之反思学毕业论文(2)

2014-06-18 01:19
导读:酒驾行为人的数量,提高了酒驾肇事犯罪的概率。 犯罪 化学 反应方程式理论是一种经过整合的犯罪原因理论,具有强大的包容性。用该理论来分析酒驾肇
‘‘酒驾”行为人的数量,提高了“酒驾”肇事犯罪的概率。

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是一种经过整合的犯罪原因理论,具有强大的包容性。用该理论来分析“酒驾”肇事犯罪的发生机制,能够比较科学地揭示该类犯罪的生成规律,以便为出台相应的刑事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通常可以表述为:

“催化剂”

“带菌个体”+“致罪因素”

= 犯罪行为

由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可知,“酒驾”肇事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驾驶人员饮酒后会部分甚至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只要是“酒驾”,驾驶员就具备了交通肇事犯罪的过失犯罪心理,而“酒文化”又进一步强化了驾驶员的此种过失犯罪心理;饮酒驾驶人员在遇到“致罪因素”的情况下(国家大力发展汽车产业使更多的人拥有了汽车)成为危险犯罪人;一旦遇到“催化剂”的催化(社会控制力弱化、被害人有过错等)就可能实施交通肇事犯罪:
 
预防“酒驾”肇事犯罪必须找准原因,对症下药。具体而言:控制“致罪因素”或“催化剂”因素可以预防“酒驾”肇事犯罪的发生。把“酒驾”肇事犯罪的原因归结为某一特定的因素不符合犯罪生成规律。虽然严惩“酒驾”肇事犯罪的做法有可能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更不是最佳的预防方法。
 

预防“酒驾”肇事犯罪的方法

预防“酒驾”肇事犯罪的方法应当是多元的,其中既有根本性的、长期性的、一时难以实现的方法,也有非根本性的、暂时性的、可立即实现的方法。

前者主要包括“酒文化”的改革、汽车产业政策的转变、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员及普通公民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等。这些方法具有长期性、一时难以实现的特点,因此预防“酒驾”肇事犯罪的效果可能并不明显。在当前“酒驾”肇事犯罪极为严重的情况下,采用这些方法并不是最佳的选择。

非根本性的、暂时性的、可立即实现的方法是指增强社会的控制力,具体包括严格驾照考试、重罚“酒驾”行为、增强处罚“酒驾”行为的确定性以及严惩“酒驾”肇事犯罪等方法。这些方法既不是直接影响“酒驾”行为人的因素,也不是影响犯罪生成的经济社会因素;只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就有可能出现较好的预防犯罪效果。

从成本投入及人权保障等角度考虑,采用这些方法也应讲究策略。(1)严格驾照考试。采用此种方法的成本投入不是很大,也不涉及人权保障问题,因而是首选的方法。(2)重罚“酒驾”行为。第一,增设酒后驾车罪。此种方法涉及司法资源的投入,因而成本很大。此外,增设酒后驾车罪,可能导致出现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因此应该慎重。第二,实行部门联动机制。此种方法的成本投入不是很大,也不涉及人权保障问题,因而应是优先采用的方法。(3)增加处罚“酒驾”行为的确定性。此种方法虽然增加了执法成本,但一般不涉及人权保障问题,因而是可以采用的方法。(4)严惩“酒驾”肇事犯罪。由于此种方法既有增加司法成本、侵犯人权之虞,又可能带来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采用此种方法时应该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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