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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价值探析学毕业论文(3)

2014-06-23 01:13
导读:多。这样,正的信息溢出效应导致投资者不再研究与基本面有关的信息,而是聚集在某一信息上。这种正的信息溢出效应也使得专业投资者在收集分析信息
多。这样,正的信息溢出效应导致投资者不再研究与基本面有关的信息,而是“聚集”在某一信息上。这种正的信息溢出效应也使得专业投资者在收集分析信息时,不再关注自己认为重要的与基础价值有关的信息,而去了解哪些信息是大家所关注的,他们甚至理性地忽视对基础资产价值的研究。凯恩斯将这些人比喻为选美大赛的竞猜者。他们投票选出的不是他们自己认为最美的人而是大众倾向选出的人。这种“信息聚集”的效应,一方面使得长期投资者放弃长期持股计划(既然他占有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的,不完全的信息只会给长期持股人带来损害,而短期炒作,却可能因信奉同一信息者众多而获利-即使该信息与基础价值全然无关),证券市场上充斥着短期炒作者,投机之风日盛。另一方面使得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信息不能完全(有时甚至完

 

全不能)从价格中反映出来,价格的信息质量较低,使那些依赖资产价格决定生产行为的经营者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比如,管理者不愿采用降低价格以增加市场份额的决策,因为这将导致短期收益的减少,人们将视之为市场销路不畅的不利消息,而不是增加市场占有率的计划。即使某些交易者能够获知公司的这一价格策略,由于正的信息溢出效应,他也会理性地将其视为一个不利消息,而不去预测公司下个月的财务报告。(注:胡俞越、高扬:金融市场噪声理论评述。《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10期第67页。)也正是由于“信息聚集”正的溢出效应,使得证券市场存在一些对价格走势盲目跟进的非理性投资者(Noise Trader),他们可能曾经尝到过信息聚集,跟风交易带来的甜头,因此在以后的交易中也一律采取此策略,这样,那些能够及时获取市场信息的理性投机者(Rational Trader )获知一个利好消息,并以此交易时,就会意识到这一价格的最初变动可能会刺激这些盲目跟进者,因此,他们会在今天购买更多,从而使今天价格的上涨幅度高于基础面信息所带来的价格上升。到了明天,获知这一利好消息盲目跟进者,会对今天的证券价格做出反应,进而买入,使得价格进一步偏离其基础价值。这些在信息获取上占有优势的理性投资者并不是去扭转价格对基础价值的偏离,使之平稳,相反,他们使价格的波动更大,以便从中渔利。索罗斯在描绘自己的投资策略时说,他并没有依据对基础面的分析而是基于对未来大众行为的预期成功地进行交易。在60年代,当非理性投资者(Noise Trader)为投资基金每年收益的增加而惊喜时,索罗斯并不是预期它未来会下跌而出售基金股份,相反,他预期这些人会跟风买入而预先买入。如他所料,大量交易者疯狂购买,推动价格进一步上涨,但最终基金的业绩并不如盲目跟进者所愿,股价暴跌。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可见,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性、信息获取的高成本性、不完全性这些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加之投资者行为的差异(市场上不全都是理性投资者),会加剧证券价格对其基础价值的背离,导致“泡沫经济”,而“泡沫”的破灭终将使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这方面的例子已不胜枚举。 

  既然证券市场特有的内在缺陷是市场那支“无形的手”无法克服的,如果放任市场自由配置资源,自我运行,必将使社会面临严重的灾难,这就需要国家改变其自由放任下的“夜警角色”,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当干预,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首先,既然信息是有成本的,证券市场主体在生产、披露和获取信息时都需要付出“实在交易成本”(Positive Fransaction Cost), 法律就应在权利的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小化,选择一种成本较小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显然要求每一个证券市场参与者去搜集、分析市场信息是成本较大的选择,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而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信息,成本相对较小,那么法律就可以强制上市公司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其信息。同时,即使各上市公司均能全面及时地披露其信息,但如果没有统一的披露方式和格式标准,对信息的使用者来说也是高成本、低效率的,设计有效的披露格式同样是有成本的,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也不可能从这种设计和发明中额外获益,诸如此类市场主体不愿做或做不好的事,只能由法律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去解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加以规定。其次,既然证券市场主体间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经营者和证券商占有明显的信息优势,那么法律就可以从市场经济应保护竞争中的弱者这一现代法制精神出发,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现象,防止人们利用信息优势从事欺诈活动,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法律可以从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各种有效的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的制度。总之,法律可以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和真实地公布有关证券的全部资料。公开、将一切置于阳光之下,才能确保公平和公正,公开是基础,是根本。美国证交会在经过调查后,曾作过如下结论:“联邦证券立法的全部构造中枢,在于企业内容的公开,利用其财务状况资料或其他资料,使投资者能作出明智判断,而且这是防止证券欺诈的最好方法。”可见,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背景,是建立公平有效证券市场的内在要求。在我国进行企业制度改革向股份制迈进,大力发展证券市场的今天,加强法律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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