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强奸案件启示学毕业论文(2)
2014-06-24 01:08
导读:和他们搭话,询问他俩的生活情况,谈得挺投机。男青年主动要求女大学生到他们住的地方去看看,这样可以了解更多的情况,对她的社会调查肯定会有帮
和他们搭话,询问他俩的生活情况,谈得挺投机。男青年主动要求女大学生到他们住的地方去看看,这样可以了解更多的情况,对她的社会调查肯定会有帮助。她同意了,跟着他们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两个男青年把房门一锁,把女大学生轮奸了。这位女大学生原本是为了搞社会调查,没想到自己却成为犯罪的牺牲品,她想不开,从5层楼上跳下,但并没有摔死,后来她报了案。我们当然不能过多的去责备她,打击犯罪、惩罚罪犯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但是,由于女大学生的无知,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是所有善良的人应该引以为戒的。
(3)轻信。有些妇女防范意识差,容易被表面现象迷惑,上当受骗。有一个案例:一位东北的母亲,为了满足女儿的要求,借钱送女儿到北京一所收费很高的民办
舞蹈学校上学,学的是
戏剧舞蹈专业。第二年,学校的学费又有所增加,女孩子的母亲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来到北京找学校的领导协商,看能不能缓交或少交一些,因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丈夫离婚了,就靠她一个人挣钱,但是多次协商未果。因为她老去校长
办公室,认识了给校长开车的司机。这个司机40多岁,待人十分热情,很同情她的境遇,并给她留下电话号码,说她们母女在北京混不容易,需要帮忙就给他打电话。她很感谢这个司机。后来,她找到一处租金比较便宜的房子,离女儿读书的学校也不远,就想和女儿同住,还能在生活上照顾女儿。她把自己和女儿在原来旅馆住时的行李打包准备搬走,旅馆的老板是东北老乡,答应找熟人开车把母女俩的行李送过去。但是那个熟人临时有事回不来,让她等了好长时间。她想起那天校长的司机曾给她留过电话号码,便给他打电话说明情况。校长的司机很痛快地同意了,只是说晚上8点以后他的车才有空,他们约好时间地点,她带着行李等着他。司机准时到约定地点,帮她把行李放上车,然后开车上路。汽车开了很长时间也没有到,她觉得好像方向不对,可她毕竟对北京的街道不熟悉,况且人家司机那么热心帮忙,她也不好说什么。司机说,这么晚了,你要去的地方不好走,我绕了几条道都不行。你看这样好不好,先把你的行李放在我家,等哪天有时间我专门给你送过去。她觉得不妥,可又不好说什么,也就同意了。司机把她和行李拉到自己的家里。司机有40多岁,已经离婚,还有一个儿子在身边。他让儿子出去买香烟,并叮嘱儿子买完烟后给家里打电话,如果手机开着就回来,没开就别回来。儿子走后,司机把大门锁好,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她明白了司机的意图后坚决反对,两个人扭打起来,她把司机的身上抓破了,自己的衣服、内裤和长筒袜也被司机扯破,最终因力气敌不过司机,被奸污了。她后来立刻报了案。办案人员审理这个案子时曾问过她,一个陌生的司机,那么晚了,说带你去他家,你就跟着去了,一丁点防范意识都没有?她说那个司机特别热心,她根本就没有想到他是个坏人,会去做那种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4)私下解决(私了)。有些受害妇女,不愿意把这样的事说出去,担心自己的名誉受损,她们中的一些人千方百计地找男方要钱,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赔偿,这实际上是放纵了犯罪嫌疑人,使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
总之,许许多多的强奸案件都很复杂,需要认真的审查和甄别,关键是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保护好妇女的人身权利,惩治犯罪分子,并不是简单的一句话。这里面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去做。
四、必须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一些值得注意的经验,广大妇女要加强自己的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1)对异性尽量少开或不开玩笑,对单位的领导和身边的同事、熟人也是一样,不要让对方产生误解。
(2)对对方挑逗性的语言或试探性的动作要敢于说不,表明自己的反对态度,这一条很重要,否则对方会得寸进尺。
(3)与陌生男人打交道时,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4)遇到坏人施暴,要学会收集和保存现场遗留下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自己受伤害的证据,这一条尤其重要。
(5)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不能忍气吞声,更不能私了。如果只要求男方经济赔偿,会使犯罪嫌疑人错误地认为花几个钱就可以随意欺负妇女,这样会导致更多的妇女受害。
五、一些来京的外地人成了违法犯罪的主体
从一开始的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北京某区违法犯罪的总人数中,外地人占了一半以上(实际上全北京市也是一样,有的区比例甚至更高)。一个农民进城打工,本来是为了挣钱,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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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个普通人,或者说一个正常人发展成罪犯,其间是怎样过渡的?特别是当前北京市外来人口居多的情况下。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农民也是人,罪犯也是人,是人就有七情六欲。犯意有时是突然产生的,尤其像强奸罪,它和抢劫、盗窃、贪污等一类涉及财产的犯罪不大一样,那些犯罪要有一定的准备,甚至还要有一些周密的计划。当然,有的强奸罪可能也要有一些预谋。当人的主观意识驱使自己的行为突破法律禁区的时候,犯罪也就发生了,在这之前,他就是一个普通的人、正常的人。即使成了罪犯,也不能说他就不是普通的人和正常的人,有时两者的界限很难划分,也许就是瞬间的事情。有的人昨天还是党的高级干部,也许今天就成了罪犯,这样的变化,我们见得不少。一个外地民工为了能打工挣钱,可以进行合法的劳动;也许同样是为了生计,有的人就可能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法律是一个行为界标,越过了它,国家就认为是犯罪,就要受到惩处。
[注]“收案人数”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法》的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