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路径探析学毕业论

2014-08-05 01:45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路径探析学毕业论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森林资源是一项重要的资源性资产。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产
森林资源是一项重要的资源性资产。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产权形态,其意义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森林产权概念模糊、产权主体虚位、产权制度不全以及营造林活动与产权主体严重脱钩等方面而森林资源产权不清或不稳定,就会导致产权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从产权角度出发,试图对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的特点、现状及存在的题目等做一理论和现实上的分析。森林资源产权的理想模式产权理论是分析资源环境题目的重要工具,对森林资源产权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森林资源产权的内涵进行确定首先要区分的就是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是以森林、林木、林地为客体的产权;森林产权是以森林为客体的产权;林地产权以林地为客体的产权;林木产权以林木为客体的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是以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客体的产权。我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所谓森林资源产权是指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占有、使用和治理森林资产的权利,也就是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一系列权利。森林资源产权的理想状态首先应该是产权明晰和产权完整。前者包括主体明确、产权边界明晰,明确划分各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后者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中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不应当分离,森林资源产权应包括林地的所有权。其次,政府对森林资源产权的干预应适当,不能过分。对于在林地上种植何种树木,采伐时间和数目的多少,应当由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可以对森林资源具有充分的处分权,产权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进行产权流通,可以继续产权。第三,国家应当具有完备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的实现,在保护森林资源产权主体利益的同时,也要对森林资源本身进行保护。森林资源会产生一定经济利益,同时也会产生生态和环境效益,对森林资源产权的经营治理方式应该科学公道,不能仅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牺牲公众利益。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的发展现状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回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回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回个人所有;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回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此外我国还规定,部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进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的条件。其中,这类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等。转让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尽管如此,在森林资源产权的具体治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弊端。首先,我国的森林资源产权具有残缺性,它是一种虚拟的产权,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产权流通过程中的产权一般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我国的宪法、土地治理法、森林法、农业法、物权法、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水面等)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除国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且在林权证的发放过程中,林地所有权也是没有个人权属的,因此在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的流通不包括林地所有权的流通。其次,我国森林资源的产权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具有可替换性。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国家和集体只是一个过于广泛的概念,无法具体的行使相应的权利。森林资源产权主体为国家即回全体公民所有,国务院行使治理权,国务院可以将权利委托给各级政府,但是森林资源的产权不可能无穷制的分割下往,产权主体变为各级政府,国家的主体地位被削弱;森林资源产权主体为集体时,集体的成员不能直接支配自己所有的森林资源,其主体地位也被虚弱化。同时,政府较强的干预森林资源产权的行使,一些有关森林资源产权的事项只有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以行使权利。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治理的方式也存在题目。我国国有林治理方式实行的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监视治理权的三权合一,并都集中于政府手里,即集中在中心和地方林业主管部分手中;而在产权的具体落实上,中心和地方政府及其林业部分则委托给了当地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并通过下达一系列的指令性计划直接组织国有林的经营和开发利用活动。这种治理方式存在的题目是,国有林的被委托者即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作为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不独立,表现为其职能经常由林业主管部分或地方政府代行。由此而带来的题目是地方政府更多地考虑自己的经济目标,可能忽视生态目标;由于政府治理的条块分割,到底由谁代表国家做出决定并不明确,从而也就都不能从所有者的角度来考虑题目,产权主体严重缺位;林业主管部分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高度集中的治理方式,直接影响到这些单位的自主经营和支配林木收益的权利,行政色彩浓厚,计划经济影响未消。因此,林业局作为国有森林资源的代表,既代表国家行使治理权力,同时又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结果却造成了职能不分、权责不清、多头治理、无人负责的现象,植树造林也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行政行为而非经济行为。国外森林资源产权概况西方关于森林资源产权的研究,是以科斯的产权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从总体上看,国外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国家森林资源产权流通中所指的产权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包括林地的所有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包括林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和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国外对森林资源产权的研究,将产权的主体主要分为四种:即国家产权、共同产权、私人产权、自由产权;其中私有林面积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比例,美国为5g%、加拿大为6%、日本为58%、芬兰为70%、瑞典为50%、法国为60%、德国为36%、奥地利为85%。私人产权具有激励的作用,推动了私人的生产积极性,使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得到明显的成效。但是,轻易造成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造成森林资源利用过度;同时,私人产权的资金投进不能满足森林资源保护的长期需要,因而斯洛文尼亚1993年的新森林法对私人产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俄罗斯森林资源产权的内容包括森林资产的所有权、森林地役权和森林利用权。俄罗斯森林资源产权大部分属于联邦国家所有,同时也答应一小部分回地方政府和私人拥有,既不改变森林资源的国有性质也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俄罗斯联邦的《森林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政权机关不得参与联邦森林资产的森林利用活动,限制了国家的干预,有利于自主经营。同时,在森林资源产权流通方面,俄罗斯联邦《森林法》用法条规定了联邦森林资产利用权和非联邦森林资产利用权、转让权形成的基础、程序、实施等,并且给行为人提供转让方式的具体条件、转让年限、转让的形式等法律上的凭证和指导。美国的林地分为公有林和私有林,公有林、公有产权的林地可分为联邦所有、州所有、市或县所有,其中联邦所有的森林占的比例较大。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美国有31 18 5万平方公顷的林地被列为禁伐区,固然追求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但是国家并不干涉私有林的发展,私人可以决定对其所有的森林的采伐量和采伐时间。加拿大的森林资源的产权主体可以分为国家、省和私人,同时加拿大也规定了1 07亿公顷的林地为生态保护区。在美国和加拿大,森林资源的产权形式多样,涉及的主要是木材方面,其他方面有关的森林资源的权利也有多种形式,形成的是各种各样、相互重叠的产权体系,即在同一林区内木材和其他利益产权可以根据不同的形式授予不同的团体。由此可见,国外森林资源产权流通相对更轻易,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各国政府对森林资源产权流通十分重视,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措施,推动着本国森林资源产权流通的健康发展。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划分明晰的
    上一篇:日本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立法研究学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