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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缺失及重构学毕业论文(3)

2014-08-13 01:05
导读:三、重构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建议 1.出台“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法典。生态补偿立法的缺失是限制和阻碍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尽快出

  
  三、重构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建议
  
  1.出台“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法典。生态补偿立法的缺失是限制和阻碍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尽快出台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法典,建立权威、高效、规范的治理机制,促进生态补偿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并以此将补偿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仅就生态补偿而言,应当建立以下原则:第一,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第二,生态补偿的公平原则。第三,生态补偿中的代际公平原则。第四,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可持续发展原则。
  2.加强西部地区横向生态补偿力度,完善省际之间的投资转移机制。我国生态环境补偿渠道主要有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两种,其中财政转移支付是最主要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但这种完全由中心政府买单的方式显然与“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不协调,不仅没有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而且使很多地方产生了依靠思想。我国西部地区提供的生态环境公共物品和服务对中、东部地区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性,所以,要对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受益部分进行货币计量,使受益方对实际受益进行支付,从GDP 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我国西部地区的发展援助。通过补偿,可以减缓我国西部地区因贫困和生存压力而破坏生态环境的经济活动,从资金上支持和保证西部地区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为我国西部居民提供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生态价值评估体系,对于接受西部生态利益的中、东部省份采取同一的衡量标准,通过税收与财政分流等方式,采取相应的经济和非经济形式,以省际之间的横向补偿弥补来加强我国西部地区的生态补偿的力度,达到一种共赢的局面。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加强省际之间的生态补偿力度:一是对下游用水地区增加征收水费,使下游用水地区从上游地区生态保护治理所获得的转移性收益再返回于我国西部土地退化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二是对下游地区的投资者或生产者征收上游资源维护费。付出适当的上游资源维护费即是是一种远程投资,上游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的改善可以大幅度减少防洪治水开支,从长远看,这将是有双赢性质的投资。三是在下游开征生态税。近年来,西方各国陆续开征了各种生态税种,不少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生态税制,将税收用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创新西部特有的生态补偿方式,提供长效的补偿机制。第一,政策补偿,“给政策,也是一种补偿”。第二,项目补偿,政府和补偿者为西部地区受补偿者提供项目,将补偿资金转化成为技术项目和产品。第三,培训与技术补偿,对西部地区受补偿者无偿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进步其生产技能和治理组织水平,使他们把握更多的生存本领。第四,共同开发补偿,共同开发是指生态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共同开发经营由受偿者保护的生态资源,基于生态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生态补偿制度将受偿体的利益纳进实体的利益之中,以实现西部的可持续发展。第五,道德补偿,道德补偿是一种保护生态环境理念的教育和树立在公民心中的道德要求。保护生态环境、补偿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仅仅是手段,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使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进行自觉补偿才是目的。
  4.确立清楚的产权补偿关系,保障西部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完善生态补偿的手段,可以很好地解决西部公民的环境权、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我国西部的生态补偿过程中经常出现这三种权利“撞车”的尴尬局面。由于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与善后政策,我国的生态补偿很难走上协调国家所有权与个体所有权、经济权益与环境权益、个体权益和社会权益之间的道路。也只有根据中国各地的现实情况,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设计人性的生态补偿制度,才能及时、公道、正当地解决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例如在我国西部地区实施的退耕还林(草)的过程中,对于农户在退耕还林(草)中所形成的产权,不仅包括对林草的所有权,而且林草的依法转让、出租、进股经营、抵押和收益等权利也应当予以补偿估算并考虑划进补偿范围。[6]所以在补偿的内容上应参考西部公民的利益和意愿,对“还二、还三甚至更多”的产权进行适当的补偿。建立起农户对退耕地林草的排他性产权,可以实现林草资源的长期最优配置,可以使西部农户对生态补偿做出公道的预期和正确的本钱估算,可以使农户在制度化的经济利益刺激下,使西部生态逐步改善。确定并尊重西部公民的生态效益产权是一个西部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的条件条件,也是明确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责、权、利的关键性因素。因此,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就必须明确自然产权关系,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确认生态补偿区域居民的经营权、收益权,才能更好地调动区域内居民进行生态环境管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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