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异同学毕业论文(2)
2014-08-16 01:05
导读:其次,在行政法价值取向上也包含着对于正义与秩序的追求。其在经济治理过程中具体体现为防止行政权的过度滥用,通过公平分配行政治理主体与相对人
其次,在行政法价值取向上也包含着对于正义与秩序的追求。其在经济治理过程中具体体现为防止行政权的过度滥用,通过公平分配行政治理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要求相对人服从行政权的先定性与优益性的同时,为更好的实现治理效果,而加人***与经济分析的因素,赋予相对人以对抗非法行政的权利,从而沿着这两条主线相互补充,以达到一种动态的利益平衡’,阁。而经济法则着眼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在市场之手功能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的选择适用,及时有效的调节市场竞争的机制,主动往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加大对国民经济资源及国民收人的再分配力度,调整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及雇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尽量缩小整个社会中的利益分配差距,从而求得最大限度的实质正义。因此,经济法从它产生伊始即“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上,以国民经济整体为出发点,来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运作与动态平衡”。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的出发点不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秩序也是不同的。
第三,以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分的划分标准,是我国长期沿用的经典理论。姑且不论法律部分理论的公道性,仅就其划分依据而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丰富多变的今天,以传统的线性标准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尽对的区分与精确的回类,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是对现实生活的***。因而依据现实的境况,在法律部分的划分标准上,应冲破传统的羁绊,对某一类社会关系,可以由多个法律部分来加以调整,只不过调整的层次与角度各不相同罢了。同时,一个法律部分也可以综合调整若干种类的社会关系,只不过在众多调整对象中仍要分清主次,以标明其自身的特点而已。而反映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上,二者在经济治理关系中均有交叉。从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为经济治理提供程序规则以及具体治理手段的支持,调整的是经济治理关系中具体的、低层次的内容,而经济法则以制定宏观经济政策,选择恰当的经济调节手段,并赋之以法律效力,从而实现对经济治理关系的宏观的高层次的调控,是宏观经济治理中的主体。因此,从二者的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只能是一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而不能相互涵盖。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第四,在造成经济法与行政法相混淆的原因中,“大部分法”·的思想也是首当其冲。在这一思想中以为,凡是涉及与之相关的领域均受该部分法的调整,凡是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均应回人该部分法。因此,在
法学研究的过程中,“人民法”、“大经济法”的思潮层出不穷。而现在又基于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线的熟悉不清,出现了“大行政法”的思潮也是不足为怪的。经过前文的分析,这种大部分法的观念是极其错误的,一方面它窒息了其他部分法律的独立发展,难于形成新的理论创新与突破,从而导致司法实践漏桐百出;另一方面,由于内容的急剧扩张,又不注重体系建设,致使对于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够扎实,体系混乱不清而导致自身发育不充分,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是学术研究上的一种倒退。因此,行政法与经济法界线的划分,既有利于其本部分的健康发展,也是对法学研究的有力促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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