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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的精神实质及价值定位学毕业论文(2)

2014-09-19 03:24
导读:司法独立原则的发生背景和运作环境具有相当的独特性。这一原则之所以首先在西方国家确立起来,是由于它与西方社会的特定社会结构和法治传统有着密


  司法独立原则的发生背景和运作环境具有相当的独特性。这一原则之所以首先在西方国家确立起来,是由于它与西方社会的特定社会结构和法治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学者在概括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时,指出西方自十二、十三世纪起便开始形成了法律本身的自治,法律与政治、道德等相分离,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思想得到广泛的承认。在我国,固然早在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已经提出“任法而治”、“依法行事”的尚法思想,但是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并非与“人治”对立的概念,它是在肯定“人治”的条件下提出来。在封建君主独裁政体下,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君主一人独揽,法律只不过是统治阶级实行***的工具。行政权由于在社会各个领域的直接治理作用,而成为一项最为重要的国家权力,具有至高的权威。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在这样特定的政治传统下,法律的至高性和司法独立的价值无法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

  由于受到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的,我们对司法独立的熟悉经历了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我党的早期代表人物曾经对当时司法从属于行政的现象提出批评。到了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边区人民政权建立时期,指导思想上却以为边区政权是人民自己的政权,行政与司法的分离没有意义,司法工作应该在各级政府的同一领导下进行。司法独立成了当时应予肃清的东西。195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甚至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1954年宪法第一次将法院从同级政府中分离出来。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司法独立成为一项宪法性原则。但是,从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司法独立原则又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而被批判和彻底否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展开思想领域上的拨乱反正,法学领域一些“左”的思想得到纠正,已被“砸烂”的司法机构重新恢复。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再次确认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此后不久通过的1982年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却又对这一明确具体的表述作了变更,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1982年宪法的上述规定相适应,1983年修订的法院组织法,对原第四条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由于1982年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表述,代替1954年宪法第七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造成法学界对司法独立原则熟悉不一致。“干涉”一词,本来就意味着分歧程序或不公道的参与,与具有法律依据的“制约”不同。1982年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将权力机关和党组织的“干涉”排除在禁止之列,暗含权力机关和党组织可以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涉。因此,有的学者以为,该条文与1954年宪法第七十八条相比,是倒退了。(5)

  司法独立的主体,也是我国法学向来争议很大的一个重要题目。较为普遍的观点以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不是法官;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不是法官独立。这一观点,还通常结合现行宪法关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提出国家权力是不可分的,它同一由权力机关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是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关系,不是权力分立的关系。

  笔者以为:司法的公然性特点,要求有权作出终极裁决的必须是坐堂问案的法官,而不是幕后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正由于这样,所以行政审批制度和首长负责制不为诉讼制度所采纳。诉讼法大都明文规定法官个人或由若干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为法定的审判组织。司法的亲历性、判定性的特点,要求法官只有亲临问案,对证据和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才能明断是非。因此,作为司法权核心的审判权应当赋予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法官是司法运作的直接主体,承认法院独立而否认法官独立,在上难以自圆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项带有色彩(“人民”一词本来就是政治概念)的宪法性宣言,是就国家权力来源和本质而言的,它与国家权力在不同国家机构之间配置和运行并不矛盾。承认国家机构的职能划分-“分工”,而否认国家权力在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分权”,这实际上是将责任与权力截然割裂开来,即是说权力不能独立,而权力的行使可以独立。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权力与责任的同一,应当是法治的实质要件之一。在“分工”意义上理解的“司法独立”,固然表面上比较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相关条文的字面意义,但是它并非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不能正确反映司法独立的内在精神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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