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的精神实质及价值定位学毕业论文(3)
2014-09-19 03:24
导读:从司法独立产生的背景可以看出,司法独立并非一般意义的社会分工的产物,而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独裁斗争的必然结果,是作为一项权力分配与制衡的
从司法独立产生的背景可以看出,司法独立并非一般意义的社会分工的产物,而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独裁斗争的必然结果,是作为一项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确立起来的。“在表层上,司法独立是一种制度设计,而在更深的层次上,实在不过是一种气力对比所引出的后果而已。”(6)假如没有社会结构的变更,市民社会的兴起,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并导致一个足以向政治社会施加反的司法阶层的崛起,那么司法独立制度不可能形成。尽管司法独立在各国的运行模式不尽一致,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司法不受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违法行使。由于法官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司法独立只有通过法官的具体司法活动才能实现。因此,“司法独立的真正意蕴在于处在居间位置负责解决具体纠纷的特定法官(而不是抽象的法官或法院),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独立自主地审理案件,而不受来自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无论是法院外部的还是内部的)干预。”(7)当然,法官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超然于社会气力的影响、天马行空般不受任何约束。“服从法律”,是对法官独立最根本的约束。此外,对法官的制约还有一些具有法律依据的制约制度,主要是上诉审、再审的监视制度及以追求程序公正为目的的公然审判制度、回避制度等。法官独立并不是为了突出法官个人的权威,而是法律至上原则及司法运行的要求。法官独立并不意味着否定党对司法的领导。党对司法的领导应当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具体业务的领导。“假如在司法制度上答应一种权力往领导或指挥审判权,那么它的条件条件是这种权力应比司法权更公正,若果真这样,这种权力便可以包揽审判活动,司法权就是多余的了。”(8)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要求党应当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变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律。法院、法官服从法律,对法律负责,就是服从国家的意志、党的意志,也就是接受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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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独立的价值定位
司法独立自从十八世纪在西方社会确立以来,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逐渐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成为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和基本原则。这是由司法独立的价值决定的。
司法独立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在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以为,司法独立有两个不同层面的意义:一是在司法的权力层面上,司法权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二是在司法的裁判层面上,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与司法独立的两个不同层面意义相对应,司法独立的对外价值是使司法不受其他国家权力的干涉,对内价值是保障司法公正。前者属于司法独立的自身价值;后者是司法独立追求的价值。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价值目标。当然,司法公正并非司法独立确当然结果。司法能否真正做到公正,在实体上,取决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是否“良法”;在程序上,取决于诉讼制度的设计是否完善、公道。但是,司法独立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宪政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基础。因此,应当从司法与实行法治关系这一更高的角度,对司法独立的价值进行定位。固然,对“法治”概念有多种解释,但是多数观点以为,法治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公道配置和制衡。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得到切切实实的体现。司法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对于维***律的至高无上权威至关重要。当然,通过司法体现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靠强行压制,而是靠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维***制的同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来得到实现。维***制的同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必须以司法独立作为先决条件。法治以***政治为基础;而***政治以反对国家权力过于集中、要求对权力进行公道配置和有效制约为重要。在现代,由于社会结构的变更,导致国家与社会分离,也导致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法院不再是政府为解决纠纷而设置的机构,而成为政府与民众之间中立的裁判者。这一点,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已得到普遍认同。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独立并不只是确保司法不受其他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的干预,它更进一步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在有的国家如美国,它甚至对立法权也予以抑制。综上所述,应将司法独立的价值定位为,实现国家权力的公道配置和制衡,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必备的制度基础。